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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火炬开发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5-24

政策解读:《中山火炬开发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各有关单位:

  《中山火炬开发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业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与区财政局、区经济和统计局联系。


  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5月19日


中山火炬开发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促进我区公共资源有效利用,进一步提升公共资源使用效率和效益,促进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山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政府在我区(含中山港街道、民众街道,下同)内投资建设或者依法行使所有者权益的各类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的总称。

  第三条  政府可以充分提供,能够保障公众普遍公平使用的市政公共资源应当免费使用。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市场配置原则。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资源项目应采用竞争性方式进行配置。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有其他特殊管理要求的,经区管委会批准可依法依规协议转让。

  (二)效益兼顾原则。利用公共资源面向公众从事经营活动的,必须执行政府定价目录的相关规定,兼顾经营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管办分离原则。政府机构不得直接经营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鼓励区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依法运营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

  (四)收支分开原则。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财政预算统筹使用。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四条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一)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政府投资的城市地下人防设施等地下公共空间有偿使用;

  (二)公园、广场、绿地、桥下空间等城市公共场地、设施有偿使用;

  (三)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等有偿使用;

  (四)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有偿使用;

  (五)政府规划布局的特殊资源有偿使用:包括港口码头、

  加油站、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砂石堆场、屠宰场等;

  (六)政府控制的屋顶光伏资源等新能源行业有偿使用;

  (七)旅游资源有偿使用;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区管委会决定实行有偿使用的其他公共资源。

  以上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五条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各类垃圾的转运、回收、处理,城市供水、管道供气、污水处理、污泥处理,以及加气站、充电桩、加氢站等行业特许经营参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中山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特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落实。

  土地、矿产、森林、海域等自然资源按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区管委会成立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工作,由区主要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区分管领导任小组副组长,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区公资集团、城建集团和火炬民众经开公司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济和统计局,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台账、制度建设以及编制实施方案;协调解决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工作评估。

  第七条  各公共资源使用管理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区财政局。负责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建立健全公共资源出让收益合理共享机制,促进国有资源资产有效利用;负责对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价值评估备案、收入收缴、资金管理、票据使用等情况的监督。

  (二)区经济和统计局。负责《政府定价目录》范围内的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费审批等相关工作;负责建立政府控制的屋顶光伏资源、加油站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建立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会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民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安分局交警大队等单位建立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和城市地下人防设施等地下公共空间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民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建立城市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设置权,城市公园、广场、绿地、桥下空间、港口码头等城市公共场地及设施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区政务数据和社会事务局、民众街道农业农村局。负责建立屠宰场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区水务事务中心、民众街道水务事务中心。负责建立砂石堆场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其他。宣传(含文体、教育、旅游)部门以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和旅游资源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司法、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业务指导,积极配合做好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工作。

  第八条  区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强对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动态巡查,强化日常监管,坚决遏制非法占用公共资源行为。


第四章  管理程序

  第九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全面梳理本部门管理的各类公共资源数量和范围、产权归属、使用情况、监管制度,并结合城市发展战略及行业发展规划,建立本部门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包括存量和“十四五”期间计划新增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并根据资源变动进行动态调整、及时更新。

  第十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制定各领域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年度计划,经区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区管委会批准的各领域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年度计划,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编制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重大民生,依法需进行听证的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进行价值评估,并以此作为公开竞价交易的底价或协议转让价格。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原则上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价交易方式选择经营主体,积极稳妥推进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竞争,鼓励引导市场主体参与平台服务供给。对不具备公平竞争条件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资源,经区管委会批准后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零星分散的公共资源出租(借),不适宜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属单位)负责制定出租(借)资源资产实施办法,报区财政局备案。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属单位)在签订使用合同后可出租(借)资源资产至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

  第十五条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公开交易中标结果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属单位)与经营主体签订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合同,明确出让金额、缴款方式、缴纳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

  经营主体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价费,包括收费标准、收费范围、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经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上缴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并对欠缴、少缴收入实施催缴,各类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直接缴入国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或者坐支。

  第十七条  已授予特定主体经营但未进行价值评估的公共资源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价值评估,报区财政局审核后,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未签订有偿使用合同的,特定主体为经营主体的,

  可采用作价投入、协议转让或收取合理费用等方式实行有偿使用并补签合同;

  (二)特定主体为非经营主体的(如机关事业单位),可采用补充协议方式明确使用期限、管理要求等;

  (三)对已签订有偿使用合同的,但有偿使用价格明显偏低、使用期限较长或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明显不符合现行要求的相关合同,依法予以解除、变更,到期后不再续签。

  具体处置方案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制定,并报区管委会批准执行。

  第十八条公共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法定规划,经营主体不得擅自改变公共资源的基本功能和主要用途。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国家、省、市对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所有,具体解释工作由区财政局、区经济和统计局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