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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火炬开发区推动服务业振兴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3-17

政策解读:《中山火炬开发区推动服务业振兴发展扶持办法》解读


各有关单位:

  《中山火炬开发区推动服务业振兴发展扶持办法》业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与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联系,电话:89873798。


  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3月13日

中山火炬开发区推动服务业振兴发展

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服务业发展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精神,并依据《中山火炬开发区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开管〔2023〕15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扶持行业门类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除外),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服务业(条款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以及区管委会重点支持的其他行业。


第二章  打造服务业载体平台和支持服务业能级提升

  第三条对招商或管理运营商业楼宇物业建筑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以上,进驻服务业企业20家以上的,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合计每同比净增5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其招商或管理运营单位最高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第四条对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上、100亿元以上且第二年保持正增长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逐级获得的,奖励差额部分)。

  第五条对制造业、建筑业企业在我区新设立的销售公司或将其销售公司新迁入我区的,批发业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每满1亿元最高奖励5万元,零售业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每满2000万元最高奖励5万元。同一申报主体每年获得该项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本办法有效期内首次纳入全市服务业规上限上统计名录库的企业和单位,一次性最高奖励10万元。

  第七条支持招引重点服务业项目落户我区,具体标准如下:

  (一)经区管委会确认落户我区的重点服务业项目,给予首期12个月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不超过35元/平方米·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于特别重大的服务业项目,经区管委会批准,可另行给予重点支持。

  (二)对新纳入国家、省、市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建设运营主体落户我区的,分别最高奖励500万元、300万元、50万元(逐级获得的,奖励差额部分)。


第三章  打造消费增长新引擎

  第八条对首次获得“中华老字号”或“中华餐饮名店”称号的餐饮企业一次性最高奖励50万元;对新纳入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餐饮服务企业一次性最高奖励20万元;对首次评定为五钻级国家钻级酒家或五叶级中国绿色饭店(含国家级绿色餐饮企业)的餐饮住宿企业一次性最高奖励50万元,对首次评定为四钻级国家钻级酒家或四叶级中国绿色饭店(含国家级绿色餐饮企业)的餐饮住宿企业一次性最高奖励20万元。企业获得多项荣誉的,可逐项申报。同一申报主体获得奖励累计金额上限为50万元。

  取得上述所列称号的餐饮企业在我区设立子公司并使用母公司餐饮品牌或名号的,子公司可参照上述标准享受奖励。

  第九条对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购物中心,在建成开业一年后,对购物中心运营企业最高按其年度营业收入的1%且不超过企业综合效益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300万元。对被评为“全国连锁百强企业”的连锁零售企业在我区新开设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的分店,在分店项目开业一年后,最高按该分店年度营业收入的1%且不超过企业综合效益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100万元。

  第十条鼓励限额以上的批发、零售、餐饮、住宿业企业以节日促销、店庆、周年庆等形式开展面对终端消费者的促销活动,可按促销活动费用的20%给予申报单位同一活动最高10万元补贴,同一申报单位每年最多享受2次本项补贴。参与由市、区统筹举办的促消费活动不纳入本补贴范围。

  第十一条支持商业街区建设与培育,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申报单位经营(含联合经营)面积达8000平方米以上的特色商业街区(含商业街区、商业综合体、文创园区、旅游休闲街区)项目,最高按照项目累计投入(不含土地资金投入)的30%给予申报单位不超过300万元资金支持。

  (二)对我区鼓励发展的特色商业街区、文创园区、旅游休闲街区的运营主体,街区或园区入驻商户租赁面积达到6000平方米以上的,最高奖励120万元。入驻商户租赁面积达到9000平方米以上的,最高奖励270万元(逐级获得的,奖励差额部分)。


第四章  鼓励电子商务新业态建设

  第十二条对引入头部互联网企业(近两年内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综合实力排名前十的企业,下同)市级以上区域总部或取得头部互联网企业区域性独家授权的电子商务园区(基地、楼宇),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园区运营方扶持:

  (一)对园区内部为了提供更好的营商环境对园区的硬件投入及场地装修支出,最高按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园区内部为了支撑直播、电商、教培等服务而投入的服务器资源、网络资源、数据存储资源每年最高按照实际投入金额的30%给予补贴,为期3年,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三条对头部互联网企业在我区设立市级以上区域性总部或取得头部互联网企业区域性独家授权并在我区设立总部的企业,给予以下扶持:

  (一)纳入“一套表”统计且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逐级获得的,奖励差额部分)。

  (二)按照实际租金,前2年给予100%补贴,后3年给予50%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35元/平方米·月,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对入驻符合第十二条扶持范围的电子商务园区(基地、楼宇)且纳入“一套表”统计的互联网批发业、互联网零售业企业按照以下条件给予奖励:

  (一)自有品牌型企业运用新电商方式年度销售1000万元以上,按照每500万元最高奖励10万元,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非自有品牌型企业运用新电商方式销售区内企业产品的,年度销售3000万元以上,按照每1000万元最高奖励5万元,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对电商企业借助数据分析、搜索引擎、社交媒体、独立建站等开展品牌营销推广的,最高按照其品牌营销推广费用的30%给予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20万元支持。本办法有效期内,单个企业最多享受2次支持。

  第十六条对首次获评国家、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直播电商示范园区的,分别给予园区运营方最高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评国家、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跨境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直播电商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企业最高150万元、8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主体获得两项以上认定的,按照最高一项奖励。

  第十七条对年度线下培训超过100人次且单次培训周期不少于40课时的企业,按照培训费用支出给予最高30%的支持,支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八条支持各类机构开展电商及新电商孵化(培训),具体标准如下:

  (一)成功孵化(培训)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且年度跨境电商交易额首次达到75万美元、200万美元、500万美元的,分别按照最高1万元/家、2万元/家、5万元/家的标准给予支持。

  (二)成功孵化(培训)企业开展新电商业务且年度运用新电商方式销售首次达到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分别按照最高1万元/家、2万元/家、5万元/家的标准给予支持。

  孵化(培训)机构当年获得上述扶持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九条对在我区举办的参加企业50家以上、与会人数300人以上的电商或直播电商主题活动、会议和大赛等,按照项目实际支出的场地及设备租赁费、专家劳务费(含交通费和住宿费)等费用,最高给予50%的补助,单个活动支持不超过10万元,每个承办机构每年获得补助场次最多不超过3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中依据企业自身营业收入或销售额计算的扶持,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且不与我区其他服务业扶持政策中依据企业自身营业收入或销售额计算的扶持重复享受。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不超过”“最高”均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年”“年度”指自然年度。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经科局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已经按照《中山火炬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管理办法》(中开管办〔2018〕87号)办理入园的企业,可继续按照该办法申报租金补贴、新设立和增资扩产项目奖励以及成长奖励;在《中山火炬开发区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中开管〔2021〕18号)有效期内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可继续依照该办法申报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