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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火炬开发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扶持试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08-18

  政策解读:《中山火炬开发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扶持试行办法》政策解读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火炬开发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区内建筑施工企业整体素质和竞争力,现将《中山火炬开发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扶持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住建局反映。联系电话:88293759。

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8月13日


中山火炬开发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扶持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火炬开发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优化建筑产业结构,全面提升区内建筑施工企业整体素质和竞争力,结合开发区建筑行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提出申请时工商注册地和税收解缴、统计关系在火炬开发区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完清税收,是指在火炬开发区依法完清其当年全部应缴税收的纳税行为;本办法所称入统,是指纳入火炬开发区经济统计口径,并按统计法规、制度规定向统计部门定期报送报表的企业行为;本办法所称营业收入,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火炬开发区实现税收对应的企业所得收入。

  第四条  申请当年的前三个自然年度内,建筑施工企业信用档案中有建筑活动不良行为记录的,不可申请本办法中的资金奖励及扶持补贴。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五条  新落户建筑企业扶持。2021年1月1日后,首次在火炬开发区工商注册登记的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上资质企业(以下统称“新落户企业”),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满足如下条件的,可申请资金奖励与场地补贴:

  (一)申请当年的上一个会计年度内,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在火炬开发区依法完清税收并入统,可按照营业收入每达1亿元申请30万的标准,申请落户经营贡献奖,奖励金额不设上限;

  (二)新落户企业在火炬开发区内首次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可申请不超过三年的资质提升奖 ,额度分别为60万元/年、20万元/年;

  (三)新落户企业租赁办公用房的,可按建筑使用面积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申请不超过三年的落户场地租赁补贴,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为特级、一级、二级的,申请补贴限额分别为30万元/年、10万元/年、5万元/年;自建或购置办公用房的,可按建筑使用面积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申请不超过三年的落户场地自建或购置补贴,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为特级、一级、二级的,申请补贴限额分别为50万/年、20万元/年、10万元/年。落户场地租赁、自建或购置补贴可按类别就高申请,但不得同时享有。自建或购置受补场地在企业存续期内不得转让房屋产权。

  第六条  区内龙头企业培育扶持。2021年1月1日前在火炬开发区工商注册登记的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统称“区内既有企业”),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满足如下条件的,可申请资质提升奖和经营提升奖:

  (一)申请当年会计年度内,营业收入较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正增长的区内企业,在火炬开发区依法完清税收并入统的,可按照当年营业收入增长每达1亿元申请30万的标准,申请经营提升奖,奖励金额不设上限。

  (二)首次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资质的,可分别按照60万元/年、20万元/年、2万元/年的标准,申请不超过三年的资质提升奖;

  第七条  鼓励工程施工企业创建精品工程。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火炬开发区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区内外的工程建设项目,满足如下条件的,可申请精品工程奖和精细管理奖:

  (一)工程建设项目获得“鲁班奖”的,施工企业当年可申请10万元的精品工程奖;

  (二)建设项目被评为“省级标准化工地”的,施工企业当年可申请3万元的精细管理奖。 

  第八条  以上获得落户经营贡献奖、资质提升奖、经营提升奖、精品工程奖和精细管理奖等奖励的企业,区住建局在当年年底视情况给予通报表彰。


第三章  奖励申报

  第九条  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资金奖励及补贴的申报和审核按照“企业申报-部门受理与审查-社会公示”的程序执行。各类奖补政策按年度申报,正式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每年度申请相关奖励和补贴时,企业应于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将预申请表报送火炬开发区住建局,并在正式申请受理时间内报送相关奖励申报的完整材料。区住建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严格把关,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不全的申请不予受理;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第十条  区住建局对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并提请区主任办公会审议,结果在区管委会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报企业名称、申报类别、审核金额等情况,公示期15天,无异议后由区住建局上报区管委会审批。

  第十一条  税务和经科部门依职责在税务登记、发票领取、涉税咨询、建筑业收入统计等环节提供便利化服务。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

  (一)书面申请、申报表、承诺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企业信用报告、营业收入证明、完税凭证、入统凭证;

  (三)按奖励类别分别应提供的经营状况证明、资质提升证明、经营提升证明、工程奖项证明等佐证材料;

  (四)申请场地补贴的,须按补贴类别提供相应的房屋租赁合同、经营场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和设计图纸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连续提升的,企业可从更高级别资质获得的当年起,按照更高级别资质申请年度奖励金额,资质提升奖励总年限不超过三年。

  第十四条  以上所有受奖励企业须承诺,自受奖励之日起三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企业注册资本金;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区财政将依法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资金;凡通过弄虚作假、迁出复迁入等不诚信方法套取政府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发放的奖励资金,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3年,期间如遇上级政策重大调整,酌情作相应调整;试行期满自动失效,新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本办法由火炬开发区住建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