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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火炬开发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06-30

  政策解读:《中山火炬开发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各有关单位:

  《中山火炬开发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区党工委、管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与区财政局、区公资公司联系,电话:88282733。


               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6月24日


中山火炬开发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

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办发〔2018〕43号) 《中共中山市委办公室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山办发〔2019〕3号)等文件精神,积极发挥财政资金扶持作用,缓解企业短期资金周转压力,努力化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设立中山火炬开发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下称“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为规范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参照《中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专项扶持资金是指专门为火炬开发区有还贷资金需求且符合银行续贷条件的企业,提供短期周转的政策性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指符合如下基本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山火炬开发区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取得经营范围相关的行政许可,并诚信经营和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法人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

  (二)符合合作银行续贷条件,合作银行同意续贷,银行同意为企业出具相关书面材料和承诺保证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安全,且原贷款银行与续贷银行为同一银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运营机构

  第四条  为加强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统筹管理,成立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委员会(下称“委员会”),由区管委会分管财政部门的领导为主任,成员由区财政局、区经科局、区公资公司等单位的领导组成。委员会负责筹集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协调中山市各银行机构,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定期听取融资专项扶持资金运行情况报告等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

  第五条  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一)区财政局:是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经委员会授权,与中山火炬华盈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华盈投资”)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华盈投资负责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和运营;汇总编制融资专项扶持资金预算,审核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绩效目标;办理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下达和拨付;对融资专项扶持资金执行和绩效运行开展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评价;不直接参与项目审批等事务。

  (二)区经科局:负责协助企业申报融资专项扶持资金,支持企业融资业务的开展。

  (三)区公资公司:负责编制融资专项扶持资金预算,负责对资金支出规范性、资金绩效目标设置、跟踪项目实施、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自评等;负责督促华盈投资完善内部审批流程和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日常管理细则,规范运作,在确保资金安全前提下最大限度发挥资金的效用;对融资专项扶持资金总体监控,对资金运营管理进行监管;协调银行机构;加大宣传力度,加快推动银行机构开展融资专项扶持资金支持企业融资业务;对融资专项扶持资金支持企业融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督导。

  第六条  华盈投资作为区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运营管理公司,接受区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委员会、上级部门对该项业务的指导和管理,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与相关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开立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专用账户,对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进行审批,对项目进行跟踪、对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华盈投资负责融资专项扶持资金日常管理和运营,做好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保值增值工作,并做好宣传推广和定期报告等工作。

  第七条  华盈投资应与合作银行就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相关事项进行书面约定,明确合作方式、资金使用流程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合理调度资金。合作银行和华盈投资均应指定专人负责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事项。


第三章  资金安排

  第八条  出资、上缴及业务补贴

  (一)出资: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由区出资设立,总体规模5亿元,首期资金原则上不少于2亿元;区可视情况增加或减少出资。

  (二)上缴:华盈投资应将融资专项扶持资金每季度在专户产生的全部银行存款利息和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业务实际产生的收入(扣除因开具资金使用费发票缴纳的税费后的净收入),扣除资金划拨产生的银行手续费(如有)后的余额(以下称为“上缴金额”),于每季度结束的次月上缴区财政局。

  融资专项扶持资金项目运营结束后,华盈投资应将资金全额缴回区财政局。

  (三)业务补贴:华盈投资作为融资专项扶持资金日常管理和运营主体,收取业务补贴,业务补贴由以下两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专户每年产生的全部银行存款利息-资金划拨产生的银行手续费)×计提比例①

  第二部分: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业务每年实际产生的收入(扣除因开具资金使用费发票缴纳的税费后的净收入)×计提比例②

  计提比例说明:

  计提比例①=20%×(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业务每年发生金额÷10亿元),计提比例①的封顶值为20%;

  计提比例②分两种情形计算:

  情形1:当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业务每年发生金额小于或等于10亿元时,计提比例②=20%×(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业务每年发生金额÷10亿元)。

  情形2:当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业务每年发生金额大于10亿元时,计提比例②详见下表,封顶值为50%。

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业务每年发生金额(以下称“金额”)(单位亿元)

计提比例②

备注

10≤金额<12

20%


12≤金额<20

30%


20≤金额<50

40%


50以上

50%

封顶值为50%

  注:开展业务不足12个月的年度,上述所提基数10亿元应调整为:(当年实际开展业务的月份总数/12)×10亿元;上表金额范围的上下限也按(当年实际开展业务的月份总数/12)的比例计算。

  华盈投资应在区财政局收到上一年度最后一个季度上缴金额的次月,向委员会提出收取业务补贴的申请,经委员会核准后,由区财政局拨付。

  第九条  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高效运转,专款专用、封闭运作,循环使用”的原则。

  (一)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作、独立核算和规范化管理,保证资金安全。

  (二)华盈投资做好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控制规模,报区公资公司批准后使用,提高资金周转效率。

  (三)企业资金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个自然日,由合作银行承诺按时回拨,保证资金的及时回笼,做到循环使用。

  (四)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可根据政府扶持方向适当倾斜,促进产业成功转型升级。

  (五)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如无法同时满足企业需求时,原则上应按照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选定扶持企业。


第四章  合作银行

  第十条  按照“贷款余额和企业覆盖面兼顾”原则,公平、公开、公正选择和确定合作银行,优先选择信贷审批权限较大、贷款余额较多的银行机构。合作银行由华盈投资根据实际情况选定,报区公资公司、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一)在中山注册成立或设有分支机构且有一定信贷审批权;

  (二)与华盈投资签订合作协议并自愿履行协议义务,并无条件承担足额及时归还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责任;

  (三)具有健全的信贷管理制度,贷款风险防控能力较强;

  (四)有足够的信贷额度,确保为企业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

  (五)续贷放款速度快,最长不超过7个自然日。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应当承担如下义务:

  (一)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融资”业务操作规程,确保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安全;

  (二)完善内部业务流程,切实提升资金周转效率;

  (三)优化内部考核机制,加大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推广力度;

  (四)指定专人负责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工作,每月向华盈投资报送专项资金扶持企业融资业务开展情况。


第五章  资金监控及调拨流程

  第十三条  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由区公资公司负责总体监控,华盈投资设立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主账户。华盈投资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主账户与开设在各合作银行的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分账户之间的资金归集、分配、调拨,由华盈投资根据公司内部审批流程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必须专项用于为符合银行续贷条件的企业提供转贷周转资金。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按月向华盈投资提交拟使用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企业名录及用款计划,华盈投资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做好月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区公资公司审核,华盈投资按计划从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主账户中拨付项目资金。项目结余或闲置资金及时返纳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主账户。


第六章  资金使用流程

  第十六条  企业按照银行续贷相关要求,应于贷款到期前30天内向合作银行提出申请,填写《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企业承诺书》(见附件2)并提交相关资料,具体材料包括:

  (一)《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企业承诺书》;

  (三)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原贷款合同复印件;

  (四)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十七条  业务流程

  (一)初审:合作银行负责审核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转贷条件,确定是否予以转贷,是否符合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使用条件。对于同意转贷的企业,合作银行出具承诺书,并在《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上签字盖章,连同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报华盈投资。

  (二)审批:华盈投资收到合作银行递交的材料后,依据本办法对企业申请和合作银行意见进行全面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资金申请予以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委托合作银行通知申请企业预存资金使用费。

  (三)划拨:华盈投资完成审批后,通知合作银行将资金划入合作银行指定账户,完成企业还贷程序。

  (四)收回:合作银行收到还贷资金后,应在2个工作日(原则上最长不超过7个自然日)内将该还贷资金转回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专用账户,完成资金使用过程。

  华盈投资根据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使用时间,向使用企业收取资金使用费。

  (五)归档:每笔业务完成后,华盈投资应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成册,留档备查,并按月向委员会办公室、区公资公司报送资金使用及收回情况明细表。


第七章  资金使用额度和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额度:单笔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使用额度应控制在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额度以内且不超过2000万元。

  第十九条  期限:单笔资金使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7个自然日。

  第二十条  资金使用费和费率:为充分提高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运转效率,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采用差别化收费方式,资金使用前二天的日综合费率为本办法开始实施时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超过二天的,超过部分日综合费率0.4‰。

  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使用时间最短为一天,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续贷、还款流程在一天内完成的,按一天收取资金使用费。

  本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如果收取的资金使用费超过当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利率,则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利率执行。

  第二十一条  费用收取方式及流程。资金使用费授权银行代为收取,并由合作银行出具费用偿还承诺。费用收取操作流程如下:

  (一)预存费用。在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划拨前,企业在合作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内预存七天资金使用费,并与合作银行签订《委托冻结和扣划授权书》,授权合作银行在其使用融资专项扶持资金期间对其预存的资金使用费进行冻结。

  (二)扣收费用。在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使用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合作银行按照其使用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实际天数计算资金使用费,并直接在企业账户上扣划实际使用费至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专用账户。


第八章  监督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信息报送机制。华盈投资每月、每季度定期统计业务数据,汇总融资专项扶持资金运营情况及合作银行贷款数据,向委员会办公室、区公资公司汇报。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出现风险时,应及时向委员会、区公资公司报告。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定期审计机制。区公资公司每年委托中介机构对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运行情况和合作银行开展贷款业务等情况进行审计,对政策执行效果进行评价,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华盈投资、各合作银行对可能使融资专项扶持资金面临风险的情形应及时预警,当合作银行收到还贷资金后,7个自然日内未将该还贷资金转回融资专项扶持资金账户的,合作银行应根据与华盈投资签订的承诺书和《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合作协议》履行承诺事项。

  第二十五条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一)申请企业必须对申请、承诺书、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采取虚报、瞒报、骗取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一经发现,不再给予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和其他财政资金的扶持;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二)对合作银行出现如下情形的,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取消合作资格、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1.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自身信息优势,私自向申请使用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企业收取额外费用,或倒卖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使用指标的;

  2.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审查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操作致使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发生损失的;

  3.挪用企业申请的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作其他用途的。

  (三)合作银行单方面原因导致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不能按期收回,或合作银行未能足额归还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承担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归还、补足的连带清偿责任。

  (四)对华盈投资相关人员在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发生损失的,应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九章  其  他

  第二十六条  在政策执行期内,委员会可根据政策变化和市场需求等情况向区管委会申请对融资专项扶持资金总体规模额度进行调整或停止运行融资专项扶持资金项目。融资专项扶持资金除用于本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业务及划回区财政局外,不得划出专户。因融资专项扶持资金规模额度调减将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划出华盈投资专户的,原则上需要区财政局提前一个月发函通知华盈投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两年;本办法解释权归区财政局、区公资公司。


  附件:

  1.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

  2.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企业承诺书

  3.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银行承诺书

  4.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合作协议

  5.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划拨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