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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火炬开发区“四好居民”评比奖励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05-21

政策解读:《中山火炬开发区“四好居民”评比奖励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政策解读


区机关各大办(局)、各社区(小区)及有关单位:

  《中山火炬开发区“四好居民”评比奖励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业经区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5月17日

  (联系人:区社区工作和社会事务局 朱柱雄,电话:89873782)


中山火炬开发区“四好居民”评比奖励

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广大居民的现代文明素质和社区文明程度,切实加快和谐新社区建设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好居民”中的“四好”是指:“爱党拥政好、遵规守法好、爱护环境好、就业创业好”。

  第三条 对被评为“四好居民”的给予奖励。

  第四条  区属各部门、各大总公司、各社区(小区)应大力支持、积极参加该项活动。

  第五条  区“四好居民”评比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组织全区“四好居民”评比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四好居民”评比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社区党委、小区党(总)支部负责组织落实。


第二章  “四好居民”的参评对象

  第六条  “四好居民”的参评对象必须是年满18周岁以上的开发区户籍人员,并且具备如下任何一项条件的。具体条件如下:

  1.通过参与原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取得股民资格的居民;

  2.通过参与原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取得股民资格的居民,其通过合法婚姻登记的配偶;

  3.通过参与原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取得股民资格的居民,其合法所生的子女;

  4.符合《中山火炬开发区“四好居民”评比奖励实施办法(修订)》(中开管办〔2016〕22号)文件的参评对象,并且于本办法出台前已取得“四好居民”参评资格的;

  5.取得开发区粮食补助资格,户口从未迁离开发区的原张家边社办企业离职人员;

  6.2003年8月31日前(含31日)属本区农业户口(或征地转统)的居民,其户口在2003年8月31日后未迁离过开发区的。

  第七条 各社区(小区)为评比活动的最基层单位。

  第八条 以共同生活居住的家庭成员为参评单位,凡一人违规的,违规者及其共同生活居住的家庭成员需同时取消奖励资格。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四好居民”参评资格:

  1.已故的参评人员,从已故的下一季度起,取消“四好居民”参评资格;

  2.出国定居已取得其它国家国籍,且已办理户口注销手续者,自下一季度起,取消“四好居民”参评资格;

  3.户口迁出本区的(在部队服现役的士兵除外),自其户口迁出的下一季度起,取消“四好居民”参评资格;士兵被部队提干,从提干的下一季度起,取消“四好居民”参评资格。


第三章  “四好居民”评比具体内容

  第十条  符合四项评比内容的,可获得“四好居民”评比奖励。四项评比内容具体如下:

  (一)爱党拥政好

  1.拥护和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拥护和执行广东省、中山市以及中山火炬开发区的各项政策,遵守“八荣八耻”要求,自觉参与区、社区(小区)组织的各项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自觉服从、遵守和执行区社区(小区)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做出的各项决议;

  3.坚持个人服从集体、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自觉服从社区党委、小区党(总)支部的领导,支持社区“两委”及小区党(总)支部依法开展的工作;

  4.积极履行居民的义务,自觉遵守《居规民约》,积极参加区、社区(小区)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遵规守法好

  1.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广东省和中山市的各项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中山火炬开发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行政决定,依法行使民主权利,通过合法途径反映诉求。按照《信访条例》规定,不参与违规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自觉抵制非法筹款信访活动;

  2.自觉抵制各种歪风邪气,不散播谣言,不参与散发、张贴未经批准的各种标语、横幅、大小字报;

  3.不组织、不参与堵塞交通、阻挠施工、扰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区(小区) 的正常工作秩序及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的各种非法集会、聚众闹事活动;

  4.主动参与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建设,积极支持火炬开发区管委会依法进行的征地行为;

  5.自觉执行政府依法对征地补偿款的补偿、分配、使用原则,对历史遗留征地问题,能尊重客观事实,顾全大局,通过正常渠道依法进行利益诉求;

  6.不参与赌博、吸毒、抢劫偷盗等违法活动,自觉维护社会良好治安环境;

  7.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

  (三)爱护环境好

  1.家庭及其成员无乱搭乱建,无违章建筑(出租屋),无侵占或变相侵占集体土地行为;

  2.积极参与新社区建设及“三旧”改造项目,支持配合新社区建设总体规划和改造拆迁工作;

  3.支持区、社区(小区)为提高社区服务水平和促进城市发展所进行的各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4.爱护城乡公共设施,不损害公共设施及阻碍公共设施建设;

  5.爱护公共环境卫生,污水、废弃物不乱排乱放,家庭内外、门前庭院环境符合创建卫生社区、人居环境整治等要求。

  (四)就业创业好

  1.自谋职业,积极参加区内就业或外出就业(包括参加工、农、商业,服务行业,家政业等工作),能自食其力,不游手好闲;

  2.自主创业,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通过自主创业(包括办厂、经商、承包工程、承包经营、承包耕作等),依靠正当途径勤劳合法致富;

  3.以创业带动就业,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通过自主创业或想办法外出创业并带动村民、邻里就业,帮助解决社区富余劳动力就业难问题;

  4.积极参加就业培训,掌握一门以上就业技能(手艺);

  5.珍惜就业机会,敬业爱岗守纪,对区、社区(小区)安排的就业岗位不挑三拣四。

  第十一条 凡不符合上述四项评比内容,或有以下任何行为的,视其行为性质及情节轻重,取消一个季度或以上的“四好居民”奖励资格,待妥善处理完毕后方可恢复。

  (一)“爱党拥政好”评比:

  1.违反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不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规定的;

  2.不遵守区党工委作出的各项工作决策部署的;

  3.不服从社区党委、小区党(总)支部领导,不遵守社区(小区)集体和居民代表会议做出的各项决议的;

  4.干扰社区(小区)日常管理事务的;

  5.不遵守并阻挠中山火炬开发区行政处理决定执行的。

  (二)“遵规守法好”评比:

  1.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2.不听劝解,不通过正常渠道信访,参加5人以上(含5人)的非法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的;

  3.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扰乱信访秩序的;

  4.参与拦截执行公务的车辆,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国家和公共安全的;

  5.参与以非法手段干扰、阻碍城乡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6.利用征地等历史问题,教唆、组织、参与、煽动村民进行违规上访、堵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破坏企业生产秩序等违法违纪活动的;

  7.对政府的合法征地行为以及国家、省、市、区有关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征地行为人为设置障碍和无理取闹的;

  8.参与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9.参与破坏水利、林业、电力、环保、绿化等公众设施的;

  10.参与赌博、吸毒、偷盗抢劫等违法活动的;

  11.参与利用宗族、宗派、恶势力操纵社区“两委”换届选举,通过请客送礼、欺骗贿赂、伪造选票、撕毁选票、毁坏票箱、起哄闹事等手段破坏社区“两委”选举工作秩序的;

  1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夫妻和不配合重点卫生计生工作的;

  13.未经批准擅自散发传单、张贴大小字报、拉挂宣传横幅的;故意歪曲事实、散播谣言、挑衅滋事的;

  14.不按规定对动物进行狂犬病、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等疫病实施免疫的;

  15.作为出租屋屋主,不按规定申报房屋租赁登记并缴纳房屋租赁税费的;不按要求登记出租屋流动人员信息的;不按要求配置消防设施的;不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

  (三)“爱护环境好”评比:

  1.不服从新社区统一规划及“三旧”改造项目,不支持新社区试点建设,并煽动、串联、胁迫他人参与阻拦新社区建设项目施工的;

  2.不按规定报建,且违章建筑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影响公共管线、防洪安全的。非法占用农地、林地搞违章建设的;

  3.非法侵占或变相侵占集体土地,在未取得合法批准手续就擅自进行违章建筑(出租屋)的,或者虽经合法批准,但存在少报多建、超出规划红线的;

  4.阻碍城市建设发展,人为破坏公共设施建设的;

  5.随意丢弃废旧物、动物尸体、垃圾等,严重影响环境卫生的;

  6.《关于在中山火炬开区全境内设立畜禽禁养区的决定》(中开管〔2013〕39号文)实施后,凡在开发区范围内养殖畜禽或为畜禽养殖行为提供场地的;

  7.居民出租土地(含农用土地、鱼塘)或物业,因承租方租用的土地(含农用土地、鱼塘)或物业发生违章建筑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或违反《农药管理条例》、《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种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8.不积极配合人居环境整治,乱堆乱放生产工具、房前屋后存有杂草杂物、积存垃圾、丢弃垃圾到河涌等。

  (四)“就业创业好”评比:

  1.不依靠正当途径致富,走歪门邪道,有偷盗行为的;

  2.有劳动能力的成员,经区就业部门两次安排不就业的;

  3.不参加就业培训,家庭成员“等、靠、要”的。

  第十二条对个别具体问题的情况界定:

  (一)关于征地问题的情况界定

  1.对于政府依法征用的土地,凡签名同意征地的居民可以参加“四好居民”评比;凡不签名同意征地的居民则取消其“四好居民”奖励资格;

  2.对于居民签名表决率达到征地规定标准的小区、生产队(即居民签名同意率达到50%以上或户代表签名同意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原则上在征地合同没正式生效前只取消该小区(包括下属生产队)不同意征地居民的“四好居民”奖励资格,待征地合同正式生效后,再从下一季度恢复其奖励资格。

  (二)关于违章建筑问题的情况界定

  1.经有关单位确定为重点整治对象的,视其违章情况,相应取消整治对象的所有人(或相关负责人)一个季度或以上的奖励资格,直至妥善处理完违章建筑物为止。“重点整治对象”是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污染环境、国土卫片、规划图斑等的违章建筑。

  2.对一些违章建筑性质不十分严重、违章情节较轻、且已经按《关于清理违法用地建设行为的通知》(中开管〔2006〕41号)文件接受过相关处理的居民,如不再搭建违章建筑(出租屋)。经审核后,可恢复“四好居民”奖励资格;

  3.自《关于清理违法用地建设行为的通知》(中开管〔2006〕41号)文件实施之日起,对凡私自新建各类违章建筑(包括未经报建审批、违法占用集体土地、改变土地用途、擅自增加建筑面积等)的居民,取消其一个季度或以上的奖励资格。待整改合格、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恢复。

  (三)关于违规信访问题的情况界定

  1.对违规上访的居民(包括:纠集5人或5人以上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等等的违规上访),视其行为性质及情节轻重,相应取消两个季度至两年的“四好居民”奖励资格。

  2.以教唆、指使、利诱、煽动等形式促使他人进行违规信访的居民,视其行为性质及情节轻重,相应取消两个季度至三年的“四好居民”奖励资格。

  (四)关于爱护环境问题的情况界定

  1.随意丢弃废旧物、动物尸体、垃圾等,严重影响环境卫生的,视其行为性质及情节轻重,相应取消一个季度或以上的“四好居民”奖励资格,待其清理完毕后方可恢复。

  2.凡违反禁养畜禽行为的居民,即取消“四好居民”奖励资格,待其清理完毕后方可恢复。

  3.凡不符合人居环境整治要求,存在乱堆乱放生产工具、房前屋后存有杂草杂物、积存垃圾,丢弃垃圾到河涌等,未按要求,限期内完成整改的,视其行为性质及情节轻重,相应取消一个季度或以上的“四好居民”奖励资格,待其整治完毕后方可恢复。

  (五)关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界定

  从违反政策生育之日起,取消“四好居民”奖励,待缴纳社会抚养费完毕或违反政策生育子女满7周岁后,从下一季度起,恢复“四好居民”奖励。

  (六)执法部门(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转来的执法通知书,以及经所在社区(小区)两委会议认定为不符合“四好居民”条例的,也作为取消“四好居民”奖励资格的依据。

  (七)发现参评人员违规时,其所属小区仍未完成其违规前“四好居民”评审工作的,视其行为性质及情节轻重,可从未完成终审工作时段起取消违规者及家庭成员的奖励资格。



第四章  “四好居民”的奖励

  第十三条 根据“四好居民”评比标准,实行奖励。

  第十四条  以家庭为单位,计算奖励人数;凡符合以上评比标准的,按其家庭成员的以下年龄(按出生年度计算)奖励:

  成年人:男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至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女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至55周岁以下(含55周岁)每人每月奖励200元人民币;

  老年人: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每人每月奖励100元人民币。


第五章  “四好居民”的申报、评比程序

  第十五条  符合开发区“四好居民”参评条件的人员,需填报参评申请表,并送社区(小区)备案后,方可参加“四好居民”评比奖励活动。

  第十六条  在本小区90%以上的居民同意参加“四好居民”评比活动后,由小区党(总)支部提出申请,社区党委加具审查意见,报区“奖励办”批准后开展此项活动。

  第十七条  “四好居民”评比采用自评、初评、复查、终评,公示确定:

  1.居民自评:以家庭为单位,在小区领取、填写相关表格,对照标准自评;

  2.小区初评:由小区党(总)支部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参评对象进行逐项初评,初评结果在本小区公示;

  3.社区复评:由社区党委对初评结果进行核查,复评结果在各所属小区公示;

  4.区“奖励办”终评:由“四好居民”评比领导小组根据各职能部门反映的情况,对各社区的申报进行审核,并将结果报区党工委审批,做出终评。终评结果在各所属小区公示。

  5.各社区(小区)凡公示资料必须以书面及影像形式存档,以备检查。


第六章  奖金发放

  第十八条  对被评为“四好居民”的奖金发放。

  1.各小区按期上报确定为“四好居民”的奖励明细表,并由小区党(总)支部书记签字盖章及社区主管领导签字盖章;

  2.区“奖励办” 核准各小区提供的奖励明细表后,报有关领导签字、盖章后,向区财政局申报;

  3.区财政局根据区“奖励办”核准的结果,及时兑现奖励金;

  4.各小区将奖金发放给“四好居民”;

  5.签发后的奖金明细表要一式四份,小区、社区、区财政局、区“奖励办”各存档一份,以备检查。


第七章 监 督

  第十九条  “四好居民”评比奖励工作实行三个监督。

  1.群众监督:“四好居民”的评比奖励情况,需在小区公众地点公示一周;

  2.舆论监督:“四好居民”评比活动接受舆论监督;

  3.行政监督:“四好居民”评比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对“四好居民”评比活动全程纪律监督,并对终评异议进行裁定。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从重从严处理。对于工作人员在“四好居民”评比工作中存在违纪违规情况的,一经查实,将移交区纪工委、监察室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第二十条  各社区(小区)要建立“四好居民”评比档案,并作为有关评比、奖励、发放的依据。

  第十一条 “四好居民”评比活动的工作绩效纳入社区(小区)干部年终考核范畴。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四好居民”评比奖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原《中山火炬开发区“四好居民”评比奖励实施办法(2018修订)》(中开管办〔2018〕1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