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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火炬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方式调整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火炬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12-20

区机关各大办(局)、各大总(集团)公司、各社区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火炬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方式调整方案》,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如有疑问,请及时与区住建局联系,电话:88293379

中山火炬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181220

 

 

 

火炬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方式调整方案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和《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要求,承租政府公租房的困难家庭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对于新增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应采取租金减免方式予以保障,不宜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先收后返。由于我区公租房按略低市场租金水平定价,为减轻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的租金支付压力,拟对承租政府筹集的火炬开发区公租房的家庭,按照家庭收入情况,实行差别化租金,采用减免方式分档收缴租金,不再发放租赁补贴。参照我市《关于印发《中山市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方式调整方案》的通知》(中建通〔2017148号),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具体相关工作规定如下:

一、火炬开发区公租房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暂定80%)计租。

二、火炬开发区公租房计租面积按套内面积计算。

三、火炬开发区公租房租金每年更新并在火炬开发区政务网上公布。

四、火炬开发区公租房分档租金标准如下:

(一)本区户籍家庭计算公式:家庭月缴租金金额=政府公布的公租房小区租金标准×收入系数×人均承租公租房面积系数×家庭结构系数×承租公租房计租面积。

1.收入系数

1)对持有市民政局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中山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家庭租金全免;

2)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本市民政部门确定的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以下(含此线)的家庭,收入系数为10%

3)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市民政部门确定的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以上、在本市上年度城镇人均月可支配收入的50%以下(含此线)的家庭,收入系数为30%

4)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城镇人均月可支配收入的50%以上70%以下(目前为2643,含此线)的家庭,收入系数为50%

5)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城镇人均月可支配收入的70%以上的家庭,收入系数为100%

2.人均承租公租房面积系数:人均承租公租房面积=承租公租房的使用面积÷家庭人口

1)人均承租公租房面积为3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人均承租公租房面积系数为100%

2)人均承租公租房面积为24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的家庭,人均承租公租房面积系数为80%

3)人均承租公租房面积为18平方米24平方米(含本数)以下的家庭,人均承租公租房面积系数为60%

4)人均承租公租房面积为12平方米以上、18平方米(含本数)以下的家庭,人均承租公租房面积系数为40%

5)人均承租公租房面积为12平方米(含本数)以下的家庭,人均承租公租房面积系数为20%

3.家庭结构系数:家庭结构为两代及以下共同申请的,家庭系数为1;三代及以上共同申请的家庭系数为0.8

4.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本市民政部门确定的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以下(含此线)且人均承租公租房面积为18平方米以下(含本数)的家庭,租金全免。

(二)流动人员家庭

1.流动人员家庭月租金标准按政府部门公布的公租房小区租金标准执行;

2.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城镇人均月可支配收入70%以下(含此线)的流动人员家庭,经审核收入、资产后,按上述第(一)款本地户籍家庭标准执行。

五、保障对象名下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部分不予租金减免,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一)分档租金标准=政府公布的公租房小区租金标准×收入系数×人均承租公租房面积系数×家庭结构系数;

(二)应付租金=承租公租房计租面积×分档租金标准+本市自有产权住房面积×(公布的公租房租金标准分档租金标准);

(三)本市自有产权住房被鉴定为C级危房(局部危房)或D级危房(整幢危房)、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合居住的,视为无房产处理。

六、本方案自2018121日起实施,试行两年。本方案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