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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火炬开发区创新创业孵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火炬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9-17

各有关单位:  

《中山火炬开发区创新创业孵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与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联系,电话:88283633  

 

 

 

中山火炬开发区党政办  

2018    9    14    

 

 

 

 

 

 

中山火炬开发区创新创业孵化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科技孵化育成体系提质增效行动方案(2017-2020年)》(粤科函高字〔20171226号)和《关于印发中山市加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办〔201723号)等文件精神,深入推进我区创新创业孵化平台(以下简称孵化平台)建设,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积极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培育经济新增长点,大力促进我区创新驱动发展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孵化平台是指以培养各类创新型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各类机构的统称,主要包括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中山创客·众创空间中山创客·国际孵化器等具备以上孵化功能的综合性或专业性孵化平台。  

众创空间是以科技型创业项目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团队孵化为主要任务,通过提供联合办公和前孵化服务,提高创业团队素质和技能,降低创业成本和门槛,引导和帮助创业团队将科技创业点子转化为实业创业的各类科技创新创业场所。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通过为新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物理空间和基础设施,提供一系列创新创业服务支持,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创新创业服务载体。  

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是以高成长科技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创新服务模式满足高成长科技企业个性化需求,快速实现企业做大做强,形成创新性产业集群的空间载体。  

中山创客·众创空间是市委、市政府聚力打造的创新创业整体品牌,由市中山创客·众创空间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  

中山创客·国际孵化器是促进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提升在孵企业国际竞争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合作的重要载体。由市中山创客·众创空间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  

第三条 设立区创新创业孵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双创专项资金),每年从区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中最高列支2000万元,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最高可从中列支3%用作专家评审费,每年度的资助和奖励额度可根据当年财政预算的实际情况进行一定调整。  

第四条 成立双创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区领导担任,成员由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区创新创业中心组成,负责双创专项资金的审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创新创业中心,负责双创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符合如下条件的市级以上孵化器及众创空间、市科技局认定的中山创客·众创空间中山创客·国际孵化器,可申请双创专项资金:  

(一) 在我区注册的法人单位,且孵化场地在区内,场地产权清晰无纠纷;  

(二) 运营主体明确,运营状况良好,服务功能健全,为创业企业或项目团队提供相应的服务场地,具备一定的创业服务能力;  

(三) 管理团队健全,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70%以上,孵化器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众创空间不少于4人;  

(四)已在区创新创业中心备案,并已成功在广东孵化在线平台备案,且按要求报送国家、省、市、区相关统计数据;  

(五)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入驻项目评估筛选、总量控制、毕业与退出机制等,并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  

第六条 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地、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内;  

(二)企业所从事的项目需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区产业发展方向,且企业必须从事高新技术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企业注册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四)进入孵化器时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五)对于迁入的企业,其产品和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万元;  

    (六)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在孵期限不超过48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  

第七条 对于区内孵化平台新增在孵面积的,我区按照市科技局后补助额度1:0.5进行配套,每个单位年度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75万元。  

第八条 入驻市级以上众创空间的企业或项目团队可申请创客卡位租金补助,经确认后,可按实际租金的70%给予补助,一次性最高补助一年,补贴时间自入驻之日起计算,累计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6万元;属于市级认定前入驻的,补贴时间可从该众创空间获市级认定的当年1月份起计算;同一企业或项目团队只能在一个众创空间内享受租金补贴。  

第九条 入驻市级孵化器满一年以上的创业企业可申请在孵企业场地租金补助,补贴标准如下:  

(一)利用工业厂房改造或按工业厂房标准建设的孵化器,对进驻企业按照其租用面积给予12平方米·月的场地补贴;  

(二)利用高端楼宇作为孵化器的,对进驻企业按照其租用面积给予35平方米·月的场地补贴。  

第十条 入驻省级孵化器满一年以上的创业企业可申请在孵企业场地租金补助,补贴标准如下:  

(一)利用工业厂房改造或按工业厂房标准建设的孵化器,对进驻企业按照其租用面积给予13平方米·月的场地补贴;  

(二)利用高端楼宇作为孵化器的,对进驻企业按照其租用面积给予38平方米·月的场地补贴。  

第十一条 入驻国家级孵化器满一年以上的创业企业可申请在孵企业场地租金补助,补贴标准如下:  

(一)利用工业厂房改造或按工业厂房标准建设的孵化器,对进驻企业按照其租用面积给予15平方米·月的场地补贴;  

(二)利用高端楼宇作为孵化器的,对进驻企业按照其租用面积给予40平方米·月的场地补贴。  

    上述孵化载体性质的界定,以房产证、规划报建、立项批复等证明文件为准。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要求、满足以下条件,并入驻市级以上孵化器满一年以上的在孵企业,可申请在孵企业场地租金补助:  

(一)入驻市级以上孵化器满一年以上的,补助时间自入驻孵化器之日起,按年度依次计算,最多不超过两年;  

(二)属于市级认定前入驻的,补贴时间可从该孵化器获市级认定的当年1月份起计算;  

(三)孵化器当年升级认定的,孵化企业面积补贴标准按照其所入驻孵化器的最高认定级别执行;  

(四)每年补贴面积(含免租)不超过 1000  平方米 ;同一企业只能在一个孵化器内享受场地补贴,若提供的发票实际发生额少于上述补贴标准,按实际发生额进行补助,同一企业两年累计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96万元。  

第十三条 从开发区孵化器毕业入驻加速器满一年以上的加速企业,可申请场地租金补助,按照其租用面积给予10/平方米·月的场地补贴,补助面积不超过 3000  平方米 补助时间最多不超过两年,同一企业只能在一个加速器内享受场地补贴。  

第十四条 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的资助;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级备案众创空间、广东省众创空间试点单位、市级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资助。  

同一孵化平台获得不同级别认定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资助,不予累加;逐级获得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  

第十五条 支持区内孵化平台积极参与中山创客·众创空间中山创客·国际孵化器授牌认定:  

(一)对于区内获得中山创客·众创空间授牌认定的孵化平台且满足以下条件的,我区按照市科技局认定补助额度1:0.5进行配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引进在孵企业不少于10个且均在我区落地注册;  

2.自授牌认定之日起在我区主办创新创业活动累计10场及以上。                                         

(二)对于区内获得中山创客·国际孵化器授牌认定的孵化平台且满足以下条件的,我区按照市科技局认定补助额度1:0.5进行配套,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1.引进在孵国外科技企业不少于10个且均在我区落地注册;  

2.自授牌认定之日起在我区主办国际创新创业活动(或带动我区资源在境外举办双创活动)累计5场及以上。  

同一孵化平台获得上述两种授牌认定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资助,不予累加;先后获得授牌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  

第十六条 支持区内获得中山创客·国际孵化器授牌认定的孵化平台与海外知名高校院所、世界500强企业联合在我区开展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转化、引进先进技术的学术交流、研讨会、培训、举办展会、项目路演等活动,并在海外设立研发中心、离岸孵化器等分支机构。对于区内中山创客·国际孵化器开展国际合作的,我区按照市科技局国际创新资源补助额度1:0.5进行配套,每个单位年度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七条 每年组织市级以上孵化平台纳入省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的运营评价体系进行评价,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AB等级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或80万元的资助;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国际、粤港澳台孵化器)年度运营评价结果为AB等级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或30万元的资助;广东省众创空间(含国际、粤港澳台众创空间)年度运营评价结果为A等级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资助。  

同一孵化平台于同一年度内获得不同级别考核评价结果为AB等级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资助,不予累加。  

第十八条 对于区内孵化平台在孵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根据市科技局后补助额度给予孵化平台按照1:1进行配套,每个单位年度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60万元,用于孵化器再建设。  

第十九条 对于区内孵化平台主办的项目路演活动,我区按照市科技局后补助额度1:0.5进行配套,每个单位年度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条 对于区内孵化平台协助在孵企业开展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融资活动,我区按照市科技局后补助额度1:0.5进行配套,每个单位年度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二十一条 已享受政府给予免租优惠政策的孵化平台(含其入驻的企业或团队项目),均不能申请新增在孵面积补助、创客卡位租金补助、在孵企业场地租金补助和加速企业场地租金补助。  

 

 

第三章  申报流程及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申报流程如下:  

(一)申请时间以当年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申请企业需在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科技信息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请,根据要求填写申请表和提交附件材料等。书面申请材料由区创新创业中心统一受理。  

(二)创客、在孵企业和加速企业申请资金支持的,由所在孵化平台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后,报送给相关区属总公司或主管单位进行审查并推荐;孵化平台申请资金支持的,由相关区属总公司或主管单位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推荐。  

       (三)区创新创业中心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四)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对区创新创业中心提出的审查核实意见进行决议。  

(五)根据领导小组审批结果,拨付有关资金。  

 第二十三条 申报材料根据当年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进行提供。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双创专项资金必须用于平台后续建设和发展,包括场地扩建、服务平台和服务功能扩展等。专项资金须单独列账、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如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区管委会将收回支持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特别重大的孵化平台资助事项,由区管委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创新创业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8    1    1  日起 施行,有效期至 2020    12    31   止。

 

 

 

文件解读:《中山火炬开发区创新创业孵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