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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火炬开发区科技项目结题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火炬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9-17

         

各有关单位:  

《中山火炬开发区科技项目结题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业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与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联系,电话:88283633  

 

 

中山火炬开发区党政办  

2018    9    14  

 

 

 

 

 

 

 

 

 

中山火炬开发区科技项目结题管理  

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区科技项目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中山市科技项目结题管理暂行办法》(中科发〔20168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获得区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立项的事前资助类科技项目,在项目完成后均应依据本办法进行结题。结题分验收结题和终止结题。  

第三条 项目结题以项目合同书为依据,主要对项目合同书中的任务指标进行考核评价。按照合同书规定正常实施的项目,须按本办法组织项目验收结题;因故未能按合同书组织实施或无法完成合同书规定任务指标的项目,须按本办法进行终止结题。  

第四条 项目结题工作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科技项目结题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五条 每年可从区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不高于专项资金总额3%的费用用于科技项目的管理,管理费用主要用于项目验收、项目检查等产生的专家评审(论证)费以及本办法规定由经科局承担的专项审计报告费等。  

第二章 项目验收结题的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在项目合同到期后6个月内提出验收结题申请。提前完成合同书规定的任务、指标及经费投入等的项目,可提前提出验收结题申请。不能按期完成,需延期结题的项目,可以提出一次延期申请,但须在合同到期前3个月内向区经科局提出延期申请,获批后才能进行延期结题。  

第七条 项目验收结题方式分为会议(现场)验收和材料验收两种方式。  

会议(现场)验收是指验收专家组采用会议形式,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质询、现场考察、讨论后形成验收意见。  

材料验收是指项目验收专家组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完成情况,通过书面材料审查等方式,经讨论后形成验收意见。  

验收专家组须由5名或以上的单数专家组成,其中包括1名财务专家。  

第八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各项内容及项目的技术、经济、社会发展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总经费、区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拨款经费及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等。  

第九条 区资助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采用会议(现场)验收方式进行验收;资助金额5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采取材料验收方式进行验收。  

第十条     所有科技项目验收均需通过财务审核,其中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项目在验收前须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30万元以下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出具经费决算表、财政经费支出明细账。  

30-10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出资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由区经科局出资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结题实行回避制度。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的有关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项目验收公正性的利益相关人员,均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人员参加验收结题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需提交如下资料:
   
(一)项目验收结题申请表;
   
(二)立项文件复印件及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三)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四)项目经费决算表、财政经费支出明细账或专项审计报告;  

    (五)相关成果及证明材料,其中包括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知识产权、专利申请和授权目录等证明材料;  

(六)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及合同书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验收结题结论分为验收通过、验收不通过。  

第十四条 完成项目合同规定任务80%以上、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的项目,为验收通过。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验收不通过:
   
(一)总体上完成合同任务及指标不到80%
   
(二)提供虚假文件资料及数据;  

(三)财政经费使用不规范、不合理;  

(四)专家组评审认为项目进展与预期成果差距较大等。  

验收不通过的,验收组织单位通过正式文件向项目承担单位发出整改通知,整改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整改完毕后,项目承担单位可重新提交验收结题申请,再次申请组织验收结题。第二次验收仍不通过的,或者整改通知发出之日起6个月内未重新提出申请的,自动转入终止结题程序处理,并对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进行信用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章 项目终止结题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申请项目终止结题:  

(一) 组织验收结题不通过后无法完成项目整改任务或第二次组织验收结题仍不通过验收的;  

(二) 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合同书任务和指标的;  

(三) 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四) 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五) 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采用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六) 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愿(不能)继续在区内实施项目且愿意退回全部或部分财政资助经费的;  

(七) 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原因。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动申请终止结题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 项目终止结题申请书;  

(二) 项目合同书复印件(盖章);  

(三) 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四) 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五) 相关成果及证明材料,包括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  

(六)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及合同书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主动终止结题申请,经区经科局审定后再组织专家出具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包括项目终止结题原因、责任判定、信用评价、处理建议等内容,并根据评估意见发出项目终止结题通知。终止结题的项目财政资金余额部分不再拨付,项目未使用完毕的财政资金,由区财政部门收回。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区经科局可执行项目被动终止结题:  

(一) 项目逾期超过1年仍拒不申请验收结题的,或者在验收结题过程中存在推诿、弄虚作假等严重不当行为的;  

(二) 项目承担单位经核实在开发区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的;  

(三) 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在项目技术开发、经费使用、科研信用等方面出现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导致项目实施无法进行或面临重大风险的;  

(四) 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应主动申请终止结题但故意拖延不办理的,或者有其他原因需要被动终止结题的。  

对被动结题的项目,区管委会将收回区财政支持该项目的全部资金。  

第十九条 区属总公司等项目主管单位应认真履行项目监管职责,主动查找并及时发现问题,提出被动终止结题项目的有关处理建议,呈报区经科局审定并做出最终处理决定。  

 

第四章 项目结题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参照《中山市科技局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建立项目结题及管理的信用制度,责任主体包括项目承担单位、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主要股东等。信用评级为一般失信的,取消其1年内区科技创新资金申请支持资格且不推荐其申报国家、省、市科技项目;信用评级为严重失信的,取消其3年区科技创新资金申请支持且不推荐其申报国家、省、市科技项目。项目结题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区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提供配套经费支持的国家、省和市科技项目,按照国家、省和市科技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结题。国家、省级、市级已结题的项目,视同已通过区级结题,其结题结论视同区的结题结论,但在执行期内搬离开发区的,区管委会将收回该项目全部区配套资金。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经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中山火炬开发区科技项目验收结题管理暂行办法》(中开管办〔20172号)同时废止。

 

文件解读:《中山火炬开发区科技项目结题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