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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镇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4-24 分享:

政策文件:港口镇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实施细则(试行)


  港口镇于2023年4月20日印发了《港口镇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实施细则(试行)》(中港府〔2023〕5号)(中港府规字〔2023〕2号)。现就《港口镇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切实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进一步提高招标投标效率和工程质量水平,为了使我镇在招投标评定分离工作中有章可循,港口镇根据中山市深改委印发的《中山市推进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改革的实施方案》(中山深改委〔2022〕2号)、《中山市房屋市政工程服务类招标评定分离工作指导规则(试行)》(中建通〔2021〕104号)以及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港口镇实际情况制定了该《实施细则》,就“评定分离”模式定义、适用范围、招标文件内容要求、开标、评标、定标、监标等作出规定。

  二、形成过程

  中山市港口镇城市建设和管理局自2022年10月启动《港口镇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实施细则(试行)》文件的起草,在综合对比吸收了火炬开发区、翠亨新区等已试行评定分离模式镇街的规范文件后,形成了《港口镇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10月15日在港口镇政府政务网站对《实施细则》进行为期一个月的挂网公示。公示结束后,港口镇召集各有关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对《实施细则》进行研究,城市建设和管理局综合会议意见与建议,整理形成了《港口镇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实施细则(试行)》(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并再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根据各有关部门反馈情况,城市建设和管理局再次形成第三次征求意见稿向各有关部门征求意见。2023年2月24日,召开港口镇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通过了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会后,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出具外部合法性审查法律意见,市司法局港口司法所出具内部合法性审查意见。3月,港口镇召开党委会议集体审议通过形成定稿,并以中港府办〔2023〕5号、中港府规字〔2023〕2号文印发至各单位部门执行。

  三、基本内容

  以港口镇行政事业单位、镇属企业为建设主体,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采用评定分离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一是明确资格审查要求。《实施细则》明确由招标人自行组建3人或以上单数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完成资格审查工作。

  二是明确评标委员会组建要求。《实施细则》明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

  三是明确评标方法。《实施细则》明确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自主确定采用定性评审或定量评审,具体的评标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四是明确定标择优因素。《实施细则》明确除价格因素外,招标人在择优时应重点考虑投标人实力、科技创新能力、投标人信誉、信用记录、拟派团队管理能力与水平等因素。

  五是明确定标委员会组建规则。《实施细则》明确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人员数量为7名或以上单数。定标委员会应当在定标会上推荐定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与定标委员会的,由其直接担任定标委员会主任。

  六是明确招标监督小组组建要求。《实施细则》明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前,组建招标监督小组,人员由行政事业单位在岗人员(不得为临时聘用人员或者已外借人员)组成,人数为3人或以上单数。

  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