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您当前的位置: >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中山市港口镇流动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积分入学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3-19 分享:

政策解读【文字解读】《中山市港口镇流动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积分入学实施细则》

【音频】《中山市港口镇流动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积分入学实施细则》

【图解】《中山市港口镇流动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积分入学实施细则》

镇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港口镇流动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积分入学实施细则》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9日

  中山市港口镇流动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积分入学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入学管理,切实做好流动人员子女入学工作,根据《中山市流动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积分入学管理办法》,结合本镇流动人员服务和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申请条件和申请地

  第一条 申请人及其子女户籍均不在中山市辖区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积分入学。

  (一)申请人在中山市辖区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港澳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且积分入学网上报名时在居住证签注的有效期内。

  (二)申请人的子女须符合中山市当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的适龄条件,且未曾入读小学(申请小学一年级)或初中(申请初中一年级)。

  第二条 申请人有效期内居住证登记的现居住地址为港口镇辖区内,或持有中山市有效期内居住证申请人或其配偶的房产证地址所在地为港口镇的,可在本镇申请积分入学。每名申请积分入学儿童只能选择一个镇街作为申请地。申请人有多名子女同年申请入学的,只需申请一次积分。积分当年有效,且只限于义务教育起始年级新生入学。

  第二章  申请方式

  第三条 积分入学实行网上报名,一个家庭只能选择父亲或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其中一方作为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积分入学管理平台进行报名,报名时须一次性提交所有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 申请人按规定在中山市中小学积分入学管理平台 (以下简称“积分入学管理平台”)中填写相关信息,提交身份证明、子女关系证明材料及其它相关项目的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明:申请人及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

  (二)有效期内居住证:《广东省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港澳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

  (三)子女关系证明材料:户口簿、出生证、结婚证或法律认可的亲子鉴定等。父母双亡或父母丧失监护权,随其他法定监护人生活,需在本镇申请积分入学的,须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监护证明。若属合法的收养子女,提供收养登记证。

  (四)其它相关项目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积分入学报名一般安排在每年3月份,具体报名时间以当年公布为准。提交报名信息后,除审核部门提出要求外,申请人不能再对积分信息修改或补充。报名时间截止,不再受理积分入学申请。

  第三章积分项目和计算方法

  第六条 积分项目由市级共性积分项目和镇街个性积分项目组成,总分值800分。其中,市级共性积分项目分值200分,港口镇个性积分项目分值600分。市级共性项目积分和港口镇个性项目积分之和即为申请人的总积分值。

  第七条 市级共性积分项目包括“居住证”“住房公积金”等两项,按《中山市流动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积分入学管理办法》附件《中山市中小学积分入学市级共性积分项目计分标准》执行。

  第八条 港口镇个性积分项目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置如下项目:社会保险、退役军人服役情况、房产情况、文化程度、表彰奖励、社会贡献、特殊岗位、镇内居住证、纳税情况、社会教育。按《中山市中小学积分入学港口镇个性积分项目计分标准》计分。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港口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积分入学管理工作,镇教体文旅局负责总体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统筹指导和检查督促积分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谁负责、谁审核、谁评分、谁解释”的原则,认真做好积分项目审核、评分及解释工作。

  第十条 设立积分入学管理窗口,负责政策咨询、申请受理、资格初审、信息传递、积分汇总、积分公布、积分复核等工作,同时应当向不具备上网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申请便利。

  第十一条 积分入学管理窗口应在收到申请人提交完整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其资格条件和材料规范性进行初步审核。如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存在缺失的,退回给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初步审核日期从收到申请人补齐材料起计算。初审通过的,视为申请人符合资格条件,同意受理申请,并在积分入学管理平台注明初审通过。

  第十二条 积分入学管理窗口通过积分入学管理平台将受理信息转递至相关职能部门,各部门应当在网上报名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评分操作,审核评分部门审核内容详见《中山市中小学积分入学港口镇个性积分项目计分标准》。

  第十三条 积分入学管理窗口在核查评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积分汇总,并对积分准确性、合理性和完整性检查,确保积分无误。

  第五章   积分确认和排名公示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可以在积分查询有效期内登录积分入学管理平台查询个人积分情况,确认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确认。如对积分有异议,可以提出积分复核申请。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确认的,视为对积分情况无异议。

  第十五条 积分入学管理窗口应在收到积分复核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将复核结论告知申请人。复核过程中,除审核部门提出要求外,原则上不接受变更或补充信息资料。复核工作结束后,确定申请人最终积分。

  第十六条 积分确认后,按积分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名。在总积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按申请人市级共性积分项目合计得分、市级“居住证”项目得分、市级“住房公积金”项目得分,由高到低确定排名先后顺序。如仍然无法确定排名顺序时,则通过港口镇个性项目合计得分,按照房产情况、镇内居住证、表彰奖励、退役军人服役情况、社会保险、社会贡献、文化程度、特殊岗位、纳税情况、社会教育等由高到低确定排名先后顺序。如按港口镇个性积分项目得分仍无法确定排名顺序时,则按网上报名时间先后确定排名顺序。

  第十七条 排名结果在中山市积分入学管理平台、港口镇人民政府官网公示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内接到群众反映的,经核查属实后,按实际情况修订积分结果和排名。

  第六章  入学管理

  第十八条 镇教体文旅局根据积分指标数和积分排名确定积分入围名单,统筹安排入读学校。申请人凭积分入学通知办理入学手续。不服从入学安排或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放弃入读资格。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申请人填写的信息和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伪造或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的,一经发现,不予纳入积分入学管理,已取得入学资格的,取消其资格。

  第二十条 镇教体文旅局应当组织对积分入学工作进行 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分入学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对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外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和本市户籍人员子女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教育优待政策的人员子女(含香港、澳门、台湾户籍)可按照相应的优待政策申请入学。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由镇教体文旅局负责。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施行过程中视情况调整修订。省和市对流动人员管理另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中山市中小学积分入学港口镇个性积分项目计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