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3日13时15分许,在中山市深岑高速发生一起造成1人死亡的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粤安监〔2017〕155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府办〔2018〕2号)的规定,港口镇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组成中山市港口镇“中山市深岑高速西行105公里800米处对开事故”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深度调查。
经调查,港口镇“中山市深岑高速西行105公里800米处对开事故”交通事故属于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相关调查情况如下:
一、交通事故经过
2024年11月13日13时15分许,驾驶人罗家志驾驶粤TF7H96号小型轿车沿深岑高速由东往西方向行驶,途经中山市深岑高速西行105公里800米处(地域管辖属港口镇)时,车辆与未紧靠道路右侧停车的鲁H61P69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及在行车道内停留的货车驾驶人武海洋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武海洋当场死亡。
二、交通事故原因
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罗家志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同等过错;武海洋在路边停车未紧靠道路右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下车后在行车道内停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同等过错;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罗家志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武海洋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三、涉事单位调查情况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涉事车辆所属企业济宁功名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心安)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五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定代表人朱心安存在违法行为与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无直接因果关系。
四、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港口镇“中山市深岑高速西行105公里800米处对开事故”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建议对涉事的济宁功名运输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朱心安作出如下处理:
道路运输经营单位济宁功名运输有限公司在港口镇“中山市深岑高速西行105公里800米处对开事故”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五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定代表人朱心安存在违法行为与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无直接因果关系,不宜对功名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朱心安进行事故处罚,建议由功名公司注册登记地有执法权限的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功名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朱心安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济宁功名运输有限公司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加强营运车辆及驾驶员的安全管理,提高安全意识,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二)属地交通运输管理、公安交警等部门应继续加强对从事道路运输的货运车辆、从事货物运输单位及货运源头单位的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各类道路交通运输安全违法行为,规范路面行车秩序,防范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事故的发生,创造安全和谐的交通运输环境。
(三)属地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要重视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驾驶人及群众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警示超速驾驶、疲劳驾驶、超员超载等违法行为的危害;要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继续用好高风险企业约谈、问题通报等有效方法,及时将事故风险隐患通报给运输企业,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中山市公安局港口分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