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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文号:粤中港口执听告〔2026〕40-1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4-28 分享:

  当事人一:林伟坚

  居民身份证:44200019****24****

  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宫花村校前街**号

  当事人二:刘春风

  居民身份证:36242219****04****

  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宫花村校前街**号

  2025年8月起,港口镇人民政府接到村民投诉位于港口镇王广昌街71号之一旁发现有人在此进行占地建设的情况开展了调查,截至目前,当事人林伟坚、刘春风在该地旁占用137.85平方米土地并硬底化,建设围墙进行围挡,地上种有部分植物,搭建了简易棚。依据《关于中山市违法用地地块的地类证明》(图纸编号:D11XEZ20250931)认定,该宗137.85平方米土地规划性质为建设用地,地块涉及“三区三线”管控要求,且全部超出城镇开发边界,同时不符合《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建设项目准入目录》相关规定,该地块用地规划完全不符合中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调查,林伟坚和刘春风所占用的土地属于群乐社区马大丰片的集体土地所有。通过对比产权证书(证号分别为:粤(2025)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44***5号和粤(2025)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44***6号,证内土地总面积为186.8平方米)的信息,可以明确当事人占用的土地完全位于不动产权证书范围之外。当事人在未办理任何用地审批手续、也未取得社区村民集体表决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实施占地建设行为,属于违法占用集体土地情形。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测笔录、影像资料证据、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被占用土地确权图、中山市自然资源局第一分局地类证明、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拒不履行本机关依法作出的《港口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中港口农业责字〔2025〕第213号)所确定的改正义务,现决定撤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港口执听告〔2026〕40号)。同时,本机关参照《广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土地类(序号1-31))》序号5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较轻裁量档次。据此,本机关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伍佰柒拾元整(¥27570);

  2、自收到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37.85平方米土地,期限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构筑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林伟坚、刘春风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中山市港口镇兴港中路159号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林伟坚、刘春风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林伟坚、刘春风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林伟坚、刘春风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林伟坚、刘春风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袁伟光(执法证号:19121297496)、

  卢垚晴(执法证号:19121297987)

  联系电话:0760-88490123

  单位地址: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兴港中路159号

  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