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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粤中港口执罚字〔2026〕5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4-24 分享:

  名称:中山市佳佳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45398624Q

  法定代表人:李素芳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兴港南路5号之二(五金装饰材料城)第B96卡

  2025年4月14日,港口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依据中山市税务局港口税务分局的《残保金欠费名单(截至2025-04-14)》,发现你单位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经调查,截至2026年1月7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港口税务分局提供的关于协查你单位欠缴2018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相关证明资料,你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人数为8人,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为0人,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740元,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为387元。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笔录和照片、2.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1份、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催缴通知书[中港府财催缴通〔2025〕8号]1份、4.港口镇政府网公告送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催缴通知书[中港府财催缴通〔2025〕12号]1份、5.残保金欠费名单(截至2025-04-14)1份、6.关于回复残保金清缴情况的函1份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规定。

  本机关(单位)于2026年3月5日通过EMS邮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至其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地址(经检查,该公司未在该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当事人导致邮件被退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将于2026年3月11日通过港口镇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相关公告,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的规定,本机关(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给予警告;

  2、责令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2018年欠缴的残保金额387元。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4日

附件下载: 行政处罚决定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