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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文号:粤中港口执听告〔2026〕40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4-02 分享:

  当事人一:林伟坚

  居民身份证:44200019****24****

  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宫花村校前街**号

  当事人二:刘春风

  居民身份证:36242219****04****

  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宫花村校前街**号

  2025年8月起,港口镇人民政府接到村民投诉位于港口镇王广昌街71号之一旁发现有人在此进行占地建设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截至目前,当事人林伟坚、刘春风在该地占用137.85平方米土地,包括一个面积为20.58平方米的简易棚,其余部分为硬底化和围墙,地上有部分种植。根据《关于中山市违法用地地块的地类证明》,该137.85平方米的土地被认定为建设用地。经调查,林伟坚、刘春风所占用的土地属于群乐社区马大丰片的集体土地所有。通过对比产权证书(证号分别为:粤(2025)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44***5号和粤(2025)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44***6号)的信息,可以明确当事人占用的土地完全位于不动产权证书范围之外。在未办理任何用地审批手续且未获得该社区村民集体投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占用了上述土地。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测笔录、勘测笔录、影像资料证据、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占用土地确权图、中山市自然资源局第一分局地类证明、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广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土地类(序号1-31)序号5)》的规定,属于较轻裁量档次。本机关(单位)拟对林伟坚、刘春风非法占用137.85平方米建设用地处每平方米200元的(137.85×200=27570)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伍佰柒拾元整(¥27570);

  2、自收到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37.85平方米土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林伟坚、刘春风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中山市港口镇兴港中路159号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林伟坚、刘春风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林伟坚、刘春风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林伟坚、刘春风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林伟坚、刘春风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袁伟光(执法证号:19121297496)、

  卢垚晴(执法证号:19121297987)

  联系电话:0760-88490123

  单位地址: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兴港中路159号

  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