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中山市佳佳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45398624Q
法定代表人:李素芳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兴港南路5号之二(五金装饰材料城)第B96卡
2025年4月14日,港口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依据中山市税务局港口税务分局的《残保金欠费名单(截至2025-04-14)》,发现中山市佳佳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23日通过EMS方式向该单位经营地址寄送了《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催缴通知书》(中港府财催缴通〔2025〕8号)。此外,2025年9月25日,执法人员前往该单位经营地址进行现场检查,但未能发现其正常营业。并于2025年11月26日,在港口镇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目发布了相关公告。经调查,截至2026年1月7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港口税务分局提供的关于协查中山市佳佳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欠缴2018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相关证明资料,该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人数为8人,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为0人,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740元,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为387元。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笔录和照片、2.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1份、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催缴通知书[中港府财催缴通〔2025〕8号]1份、4.港口镇政府网公告送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催缴通知书[中港府财催缴通〔2025〕12号]1份、5.残保金欠费名单(截至2025-04-14)1份、6.关于回复残保金清缴情况的函1份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规定,应予处罚。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的规定。
本机关(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给予警告;
2、责令中山市佳佳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2018年欠缴的残保金额387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中山市港口镇兴港中路159号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联系人:袁伟光(执法证号:19121297496)、
卢垚晴(执法证号:19121297987)
联系电话:0760-88490123
单位地址: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兴港中路159号
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