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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粤中港口执不罚字〔2025〕240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12-10 分享:

  当事人一:吴金伦

  居民身份证:44062019****27****

  住址: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后山上闸56号

  当事人二:苏李伯

  居民身份证:44088219****10****

  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客路镇高上村413号

  本机关(单位)于2025年9月8日对吴金伦、苏李佰非法建设窝棚案立案调查。经查,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8日对中山市港口镇西街社区南九第三经济合作社南九尾新旧围瓜南涌边进行检查,发现该地存在有非法建设的窝棚,经调查,吴金伦和苏李佰未经批准,于2024年开始,在该地的土地上搭建简易棚95.43平方米,其中城乡建设用地80.83平方米,非建设用地14.59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上述其中违法占用城乡建设用地80.83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四条“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规定。

  违法占用非建设用地14.59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吴金伦、苏李伯进行处罚。  根据吴金伦、苏李伯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吴金伦、苏李伯已主动消除违法行为,整改到位,决定对吴金伦、苏李伯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