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幼儿园名称是中山市港口镇第一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住所为中山市港口镇木河迳东路9号160卡。
第四条 幼儿园经费来源是财政核补。
第五条 幼儿园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叁佰零贰万叁仟元。
第六条 幼儿园的举办单位是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
第七条 幼儿园的业务主管部门是中共中山市港口镇委宣传和教体文旅办公室。
第八条 幼儿园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幼儿园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园长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幼儿园的办学宗旨是以幼为本,让探究不断追求真理——以幼儿的身心发展规律为本,读懂幼儿、解放幼儿、成就幼儿;培养健全人格,探索未来的儿童——为幼儿终生学习和发展奠定良好素质基础。
第十一条 幼儿园的业务范围是打造以五大领域为基础,以健全人格为核心,以幼儿喜欢的游戏为手段,以科学探究为特色,以社会学习为发展的优质教育环境;密切联合家庭与社会,对幼儿实施科学的保育和教育,促进幼儿体、智、德、美、劳各方面的协调发展;构建“幼儿成长、教师发展、家长共长、社会和谐”的高质量教育生态共同体,让幼儿度过快乐而有意义的童年。
第十二条 幼儿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提升幼儿园育人水平,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三条 幼儿园招生对象为3-6岁儿童。办学规模为3个年级9个班级。
第十四条 园徽、园庆纪念日
园徽:
园庆纪念日:每年10月30日。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五条 幼儿园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组织体系建设为重点,着力培养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着力集聚爱国奉献的各方面优秀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第十六条 幼儿园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育方针。
第十七条 幼儿园实行党组织领导的园长负责制。园长办公会议是幼儿园的议事决策机构。
第十八条 园长办公会议全面领导幼儿园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园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幼儿园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幼儿园设园长1名,主持全面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园长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选聘。
第二十条 凡属幼儿园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须由园长办公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园长办公会议由园长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园长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园长办公会议是幼儿园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由部门会议、园务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提交的重要事项方案,按分工和职责部署落实有关措施,研究处理行政管理、教育教学和后勤等工作。园长办公会议由园长召集并主持,成员为业务园长和后勤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园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要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幼儿园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幼儿园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园风教风学风。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不断完善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幼儿园预算,支持幼儿园党组织开展党内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幼儿园党组织建设成为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根据党组织核定人数文件规定设立行政人员,分管部门工作。设业务园长1名,分管教育教学部门工作,后勤主任1名,分管后勤部门和办公室工作。行政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选任。行政人员在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中共党员。
第三章 举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举办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批准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
(二)审查幼儿园章程,监督幼儿园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办学,纠正幼儿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
(三)依照法律法规对幼儿园进行管理和考核;
(四)任免幼儿园园级领导干部;
(五)核定幼儿园办学规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举办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支持保障幼儿园依法自主办学、民主管理;
(二)指导幼儿园工作,为幼儿园改革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
(三)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幼儿园办学经费,支持幼儿园维护合法权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七条 【教育教学管理架构】幼儿园建立健全科研组、教研组、年级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科研组长由园长担任,负责课题申报、指导,制定课题研究计划,组织课题组成员进行研究活动,完成科研任务。
教研组长由业务园长担任,统筹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幼儿园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师德师风工作,统筹落实教师与保育的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家园共育工作等。
第二十八条 【德育管理】幼儿园实行以幼为本、多元化的德育管理。
幼儿园坚持德育为先原则,建立上级主管部门主导、园长负责、业务园长执行、家庭幼儿园社会联动的德育工作机制,实行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
幼儿园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生态文明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养成良好政治素质、道德品质、法治意识和行为习惯,形成积极健康的人格和良好心理品质。
第二十九条 【班级管理】幼儿园实行班主任负责制的班级管理。
幼儿园坚持一班一特色原则,班主任负责对班务工作规划、班级事务管理、班级教育环境营造、家长工作、人员分工、班级特色文化打造、教育质量提升等。
第三十条 【课程管理】幼儿园课程管理实行园长负责制。
幼儿园贯彻《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广东省幼儿园一日活动指引(试行)》等国家、地方文件精神,积极开发园本课程,形成幼儿园特色课程体系。
幼儿园充分发挥园本基础课程和园本主题特色课程的整体功能,尊重幼儿的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幼儿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促进幼儿全面协调发展。
幼儿园采用预设课程为主、生成课程为创新发展的课程观,发挥教师对课程的专业规划,遵循以幼为本的课程实践与发展。
第三十一条 【教学管理】幼儿园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的原则开展教学活动。
幼儿园采用按年龄段为主、混龄为辅的分班教学活动;采用集体、小组、个别等多种组织形式;采用主题探究、项目学习、区域活动、自主游戏等丰富的学习方式。
汉语言文字为幼儿园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幼儿园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创设粤语学习环境,培养幼儿听与说的兴趣和语言表达能力,保护和传承地方文化。
第三十二条 【课堂管理】课堂活动坚持以游戏教学为导向,突出教师教学的规范性、完整性与严谨性、幼儿学习的游戏性和灵活性、师幼互动的多样性和趣味性、学习氛围的愉悦性、效果的高质量等。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园长是幼儿园的行政负责人,由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全面负责行政管理、教育教学和其他后勤保障工作。园长由上级教育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聘。
第三十四条 园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幼儿园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大教学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教师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加强德育、智育、体育、卫生健康、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幼儿园教育教学质量;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幼儿园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幼儿园资产,维护幼儿园合法权益;
(四)做好幼儿园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
(六)相关法律法规和幼儿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园长办公会议是幼儿园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园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园长办公会议按照其议事规则,对行政管理、教育教学、后勤保障工作等事项进行审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幼儿园领导班子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幼儿园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幼儿园要做好组织调研、征求意见、方案论证等前期工作,由领导班子按照有关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任期制。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听取幼儿园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幼儿园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幼儿园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幼儿园提出的与广大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幼儿园上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幼儿园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幼儿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幼儿园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幼儿园与幼儿园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学生和教职工
第三十九条 学生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一)参与幼儿园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幼儿园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相关资助;
(三)在全面发展上得到正确的观察和记录,获得正确评价;
(四)对幼儿园、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学生应履行的义务,主要有: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幼儿园规章制度和班级公约,遵守基本行为规则或其它游戏规则,尊敬师长,养成良好品行;
(二)和同伴友好相处,不欺负弱小;
(三)爱护幼儿园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手续程序。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建立学生成长档案,每月和每学期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价。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每学期对全体幼儿予以表彰鼓励。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对有实际困难和切实需要的学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支持。
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与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幼儿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四十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主要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管理,对幼儿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使用幼儿园设施设备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幼儿园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幼儿园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幼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幼儿园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幼儿园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幼儿园对聘用的教职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幼儿园建立教师师德档案,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的首要依据。
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建立科学、公正、系统的教职工评价体系,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能力态度、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奖惩等的依据。
幼儿园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幼儿园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工作纪律涣散、躺平、不服从工作安排、教育教学质量差,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幼儿园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章 幼儿园管理
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严格执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开展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活动。健全课程教材管理规范,不得违规引进境外课程和违规使用境外教材。
健全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制度,明确推荐程序、审核、公示、报备等要求。加大书香校园建设,拓展学生阅读活动。
第五十三条 幼儿园不得进行小学化教学,强化幼儿园教育主阵地作用,构建教育良好生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第五十四条 幼儿园深入贯彻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要求,完善立德树人体制机制,扭转不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坚决克服唯文凭、唯论文、唯帽子的顽瘴痼疾,提高教育治理能力和水平,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五十五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幼儿园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五十六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食堂管理制度。幼儿园建立以园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后勤主任具体负责,保健医生具体落实和膳食委员会参加的幼儿园食堂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每个岗位每个环节从业人员的责任;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幼儿园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五十七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管理制度。幼儿园加强信息网络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校园网、国际互联网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五十八条 幼儿园健全校园管理制度。幼儿园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建立一岗双责制和值班值守制度,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完善安全硬件建设,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防溺水、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生安全。
幼儿园建立针对社会安全、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细化预案操作细节。
幼儿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家长自愿为幼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五十九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幼儿园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在幼儿园处理法律事务工作中的作用,完善幼儿园法律顾问聘用管理、考核评价机制。
幼儿园加强依法治校工作,完善治理体系。主动联系相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十条 幼儿园切实发挥好协同育人主导作用,强化与家庭、社会密切沟通协作。通过建立家长委员会、开办家长学校、开展家长会等方式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长科学教育子女的水平。加强与社区沟通联系,依靠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一条 幼儿园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二条 幼儿园严格执行《幼儿园工作规程》,落实幼儿每天的户外活动时间一般不少于两小时,其中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的要求。使学生掌握科学锻炼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有效方法,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六十三条 幼儿园严格执行《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建立和健全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改善幼儿园卫生环境,开展学生卫生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生活和卫生习惯,控制近视率,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在校园内实施禁烟。幼儿园定期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师生健康档案。
幼儿园建立保健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六十四条 幼儿园劳动教育以值日生、种植园、综合实践活动、家庭劳动协助、自理能力比赛等形式进行。从学生实际情况、身心健康出发合理安排劳动项目。
第六十五条 幼儿园艺术素养教育以艺术教学活动与艺术实践活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从学生实际情况、培养感受美、表现美和创造美等审美能力出发合理安排艺术活动。
第六十六条 幼儿园科学素养教育以科学主题探究活动与科学实践活动相结合形式进行。从学生实际情况、激发探究兴趣、体验探究过程、发展初步的探究能力出发合理安排科学项目。
第八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六十七条 幼儿园按有关规定做好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工作。
幼儿园加强对课室、寝室、科学室、音体室、阅读角、保健室、厨房、保安室、室内外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防止闲置和浪费。
第六十八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设置固定资产账薄和实物清册,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固定资产调入和调出及资产处置手续,做到账实相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损坏,依法依规严格追究侵权者责任。
第六十九条 幼儿园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财经制度,配备兼任报账员,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保证相关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实行园长任期及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七十条 幼儿园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一条 幼儿园依法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使用制度,加强受赠财产管理,公示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二条 幼儿园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对基建、重大维修工程、货物和服务实行政府采购,加强财产保管和使用制度建设。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三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幼儿园实行园务公开,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幼儿园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家长了解学生学习与生活情况、在校表现等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七十四条 幼儿园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幼儿园园务、教学安排、文体活动等信息,保教费、伙食费、托管费、校服、生活用品等服务收费标准;
(二)教学、文体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
(三)对外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幼儿园年度报告应按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五)按规定应当对外公布的其他事项。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七十五条 幼儿园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七十六条 幼儿园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构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幼儿园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第七十八条 幼儿园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
第七十九条 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幼儿园发生分立、合并时;
(四)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条 幼儿园章程的修订,由幼儿园决策机构审议通过,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并应自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同意备案之日起10日内在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上公示章程。
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4年9月10日经园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园长办公会议。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5年8月2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