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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粤中港口执罚字〔2025〕181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9-12 分享:

  名称:中山嘉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BLU2N95P

  法定代表人:俞虹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工业大道52号二层第6卡

  2024年4月2日,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收到中山市税局港口税务分局发来《关于移交未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名单的函》,发现你单位欠缴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你单位所属期2022年度残保金申报在职职工人数140人,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0人,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27743.2元(企业在职职工工资总额6240949元,6240949/140=44578.21,高于2017年中山市残疾人保障金征收标准27743.2元,按征收标准封顶计征残保金)、应缴残保金金额58260.72元。因你单位符合《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第一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规定,实际应缴费额52434.65元。截至2024年8月15日你单位所属期2022年度残保金尚未缴纳。

  以上事实有《关于移交未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名单的函》、《所属期2022年残保金欠费名单(截至2024-04-02)》、《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催缴通知书》(中港府财催缴通〔2024〕3号)及相关送达凭证、《关于协助提供丰华幕墙门窗(中山)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缴纳所属期2022年度残保金的相关证明资料的函》及复函、《所属期2022年残保金欠费名单(截至2024-08-15)》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规定。

  本机关(单位)于2025年8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的规定,本机关(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责令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2022年年度欠缴的残保金额52434.65元。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