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中山市昌隆化工有限公司已决定终止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活动,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三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于2025年7月11日注销中山市昌隆化工有限公司的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备案证编号:(粤)2J44200047002)、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案证编号:(粤)3J44200047005)。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中山市昌隆化工有限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特此公告。
中山市港口镇应急管理局
2025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