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中山市赛恩斯智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DK8NEQ77
法定代表人:白杨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南八大街45号首层第2卡
2024年10月16日,中山市港口镇西街社区南九12队养殖场内发生一起一人死亡的一般坍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46万元,事故发生后,中山市人民政府马上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经调查认定,生产经营单位你单位未与承包单位陈炳辉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承包单位陈炳辉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第58号裁量阶次C“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你单位属于阶次C裁量档次。本机关(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中山市港口镇兴港中路159号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联系人:黄 虹(执法证号:19121297599)
袁伟光(执法证号:19121297496)
联系电话:0760-88490123
单位地址:中山市港口镇兴港中路159号
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
2025年7月7日
(附《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港口执罚告〔2025〕149号 )PTFE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