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和《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21〕113号)要求,我镇对即将有效期届满的《阜沙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沙镇户外招牌匾牌设施设置制度>的通知》(阜府〔2021〕33号)进行了评估。经评估,《阜沙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沙镇户外招牌匾牌设施设置制度>的通知》(阜府〔2021〕33号)需继续施行,其有效期延长五年,同时作管理部门名称调整等不涉及实体内容的简易修改。在继续施行期间,该行政规范性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现将延长有效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涉及简易修改的名称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延长有效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涉及简易修改的名称目录
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
2026年4月16日
附件1
延长有效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涉及简易修改的名称目录
政策公文:阜沙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沙镇户外招牌匾牌设施设置制度》的通知
政策解读:《关于延长〈阜沙镇户外招牌匾牌设施设置制度〉有效期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