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您当前的位置: > >

阜沙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沙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9-04-10 分享:

政策解读:《阜沙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实施方案(修订)》解读



各村(社区)、有关单位:  

现将《阜沙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实施方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0日  

 

 

 

 

阜沙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实施方案(修订)

       

为加强全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下称“严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根据《关于印发中山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山综办〔2016〕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修订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做好严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建立健全政府、家庭、社会三方为基础的患者摸排、风险分级、动态管控、分类管理、应急处置的一体化、信息化监控体系,实现从“事后控制”向“源头治理”、“服务管理”转变,强化政府职责、部门联动,以依法救治、人文救助为重点,实现救治救助监护工作有效衔接,对患者做到“应知尽知、应治尽治、应训尽训、应护尽护”,有效防范肇事肇祸事件发生,确保患者正当权益,提高群众安全感,推进平安阜沙建设。  

二、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伴有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两类对象。  

(一)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精神活动严重受损,导致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身行为的精神疾病,发病时疾病症状严重,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是危害他人安全或伤害自身的高危人群。该类疾病的认定由具有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市第三人民医院,下称三院)评估认定。  

(二)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  

该人群是指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并实施以下肇事肇祸行为之一的精神障碍患者:(1)杀人、强奸、伤害等严重侵害他人人身权利;(2)放火、爆炸、投毒、破坏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3)抢夺、损毁公私财物;(4)严重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生产秩序;(5)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6)公安机关认定的其他肇事肇祸行为。该类型的认定由公安机关和具备专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联合评估认定。  

三、组织领导  

(一)组织架构  

1.联席会议制度和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  

建立阜沙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维稳和政法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总召集人,分管卫生计生工作的党委委员、分管民政工作的党委委员、公安分局局长任召集人,人社分局、卫计局、综治维稳办(含司法所、流管办)、农社局(含残联)、城管分局、财政分局、团委、妇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安分局、阜沙医院及各村(社区)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镇卫计局。同时,成立由上述成员单位参与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下称综合小组),负责具体实施严重患者的救治救助等工作。  

2.网格员制度  

以村(社区)为单位聘任严重患者管理网格员,负责对村(社区)的严重患者实施网格化管理。网格员由村(社区)工作人员担任,同时兼任严重患者协助监护人。  

(二)工作任务(救治救助方面)  

1.镇联席会议负责组织部署严重患者的排查鉴定、医疗救治、康复帮扶、有奖监护、保障协调等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开展形势分析研判,实现各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调查、通报严重患者肇事肇祸案件;研究完善救治救助工作的具体措施,逐步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引导和督促相关监护人积极履行监护职责,共同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预防、排查、治疗、康复、管理和监护,防治肇事肇祸事件发生。政府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给予监护补助,鼓励监护人每年自愿利用监护补助积极购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补偿保险。  

2.镇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负责落实对严重患者的救治救助工作,负责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工作。  

3.村(社区)网格员负责患者的日常巡查和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及时反馈患者情况,协助综合小组管理患者。  

四、工作要求  

(一)排查鉴定  

严重患者排查鉴定工作是整个救治救助工作中最基础、最重要的环节之一。排查工作按照《阜沙镇深化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排查工作方案》(阜府办〔2016〕35号)的要求进行排查。由综治维稳办统筹协调、公安分局牵头,各成员单位结合部门职责,加强衔接配合,共同推进排查工作。排查工作要实现“三个100%”为目标(走访排查对象的人口覆盖率100%、患者在卫生计生系统的建档管理率100%、三级及以上重性患者在公安机关的列入管控率100%)。  

    1.排查基本原则  

1)属地管理原则。排查(包括后续救治救助、监管等)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辖区内人口的排查由所在公安派出所牵头,村(居)委会、社区医务人员、网格员、城管、流管等部门、人员配合。外来人口的排查由流管部门牵头,公安机关配合。  

2)坚持“不遗不漏”原则。按照“镇街不漏村居、村居不漏户、户不漏人”的要求,对在册和疑似严重患者进行“地毯式、全覆盖”排查,掌握底数信息。  

3)坚持边排查边救治救助原则。一经排查发现并确诊的严重患者,综合小组及时做好登记建档,并协调综治、卫生计生、农社、公安等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立即落实救治救助措施。  

4)坚持依法办事原则。严格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严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单位、病历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严禁采取驱离、恐吓等简单粗暴的方式对待非本地户籍且无固定居所、流浪乞讨的疑似患者。  

5)坚持“双排查、双通报、双列管”原则。对风险等级为三级及以上的患者,现住地和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均要将其列为对象,实行“双排查、双通报、双列管”制度。外地户籍的常住(居住满6个月,或监护人存在6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房屋租赁关系等)患者由现住地派出所负主责,户籍地派出所配合;临时居住(指居住不足6个月)患者由户籍地派出所负主责,现住地派出所配合。  

2.排查时间和内容  

1)排查时间。排查工作结合平时的巡逻、检查等日常工作同步展开。遇有各成员单位报告或群众举报的应立即展开核查。每年公安部门牵头组织一次排查专项行动,一般在上半年进行。  

2)排查内容。对已经登记在册的居家治疗患者,排查工作主要包括:监护人和协助监护人履职情况、用药治疗情况、疾病恢复情况、定期体检和随访落实情况。对新发现的疑似患者,排查工作主要包括:身份、监护人情况、亲属、工作单位、异常行为史、发病史、病历、有无肇事肇祸史、办理医疗保险、家庭经济状况、精神医学鉴定及危险评估情况等。  

 3.患者(疑似)的认定  

各排查渠道获得的基础信息统一汇总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排查信息初步研判病情,再决定是否送指定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本市为市三院)进行确诊分类和评级。排查发现有肇事肇祸史的疑似患者,要及时介入管控治疗,及时确诊分类和评级。危险性评估3级及以上的患者,及时与公安部门共享信息。发现非本地户籍且无固定居所、流浪乞讨疑似患者,根据“先救治、后救助”原则办理(详见《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府〔2013〕124号)。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对各单位排查发现送来的疑似患者进行确诊和评估分级,3日(工作日,下同)内完成精神医学诊断。  

4.信息管理共享  

对所有确诊评估为严重患者的,排查工作专班按要求依次填写《居民个人健康档案-个人基本信息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个人信息补充表(一)》、《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个人信息补充表(二)》,采集其基本信息,整理材料归档,并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国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录入或更新。对危险性评估3级及以上(下称高风险)的患者(含肇事肇祸行为史的患者),公安部门要明确负责列管的责任地公安派出所,指定责任民警和分管领导,并在公安部《全国重性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或更新。同时在《综治信息管理系统》(省拟统一建设)中录入或更新,实现多部门信息共享,实行全市严重患者信息化、动态化管理和监测。  

(二)医疗救治  

按照“属地管理,分类收治”的原则,采取鼓励、引导、强制等措施对严重患者集中分类收治。  

1.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送治  

   1)有监护人且有能力自己送治的患者,患者发病由自己家人送治。  

   2)有监护人但无能力送治的患者,由属地村委会派员协助送治,若出现明显的肇事肇祸行为发生则需报警,让公安协助送治。  

   3)无监护人员的且无固定住所的流浪者,若有风险性或出现风险性行为,并怀疑有精神疾病,首先报告属地村委会,治保会人员及时到达现场,看管好流浪人员,避免发生风险行为或避免让风险行为扩大,并及时报警和打120,由警察出具相关文件及医院出动救护车共同约束患者到第三人民医院治疗,其中必须要有至少一名正式警员一起护送至医院办理入院手续。  

   4)无监护人的具有固定住所的外地独自打工人员出现精神异常且具有风险性,且目前仍有工作单位的患者,可由单位人员送治,若有明显的风险,可请当地治保人员协助送治,若出现明显肇事肇祸行为,则需及时报警,由单位人员及警察及时送治。  

   5)无监护人的有固定住所的外地独自打工人员出现精神异常且具有风险性,但目前无工作单位的患者,首先报告属地村委会,治保人员及时到达现场,看管好当事人,避免风险行为发生或避免让风险性行为扩大,并及时报警和打120,由警察及医院出动救护车共同约束患者到第三人民医院治疗,其中必须要有至少一名正式警员一起护送至医院办理入院手续。  

     2.不负刑责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送治  

   1)经法院判决,对实施肇事肇祸行为而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患者,监护人能正常履职的,鼓励监护人自愿送治,公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居)委会协助。监护人填写《自愿送治申请书》,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后,报村(居)委会同意并盖章。监护人凭《自愿送治申请书》、参加医疗保险的有关证件(未参加医疗保险的提供未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证明材料)、农社局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意见书》(家庭生活存在困难的),将患者送至定点机构收治;监护人不愿送治的,由公安、农社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送治,村(居)委会协助。  

2)监护人不能正常履职或无监护人(包含家庭无监护能力、流浪乞讨等情况)的患者,由公安、农社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送治,村(居)委会协助。当地公安派出所填写《临时性保护医疗申请书》,报村(居)委会同意并盖章;患者为非本地户籍且家庭无监护能力、流浪乞讨人员的,由农社局盖章同意。公安派出所民警凭《临时性保护医疗申请书》、参加医疗保险的有关证件(未参加医疗保险的提供未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证明材料)、农社局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意见书》(家庭生活困难的),将患者送至定点机构进行临时性保护治疗。  

3.强制医疗的判决  

对已实施肇事肇祸行为的患者在定点收治机构进行“临时的保护性治疗”期间,公安机关应在收治或肇事肇祸事发2日内向检察机关提出强制医疗意见书,检察机关在3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人民法院在7日内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法院对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作出不予强制医疗决定,并告知公安机关;对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作出《强制医疗决定书》,并送达定点收治机构、患者的监护人及其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村(居)委会、民政部门(仅限流浪乞讨对象)。  

如患者近亲属或检察机关认为强制医疗决定不当的,可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相关要求办理。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强制医疗的解除  

    对治疗后病情稳定或痊愈的患者,在人民法院作出解除强制医疗决定后通知定点收治医院和监护人,监护人应在5日内将其接回,所在镇个案管理团队、村(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等跟进后续管理服务工作;对监护人不愿接回的,患者所在村(居)委会应在10日内负责接回并妥善安置。病情稳定患者为非本地户籍且家庭无监护能力、流浪乞讨人员的,由市救助管理站负责将患者从定点收治机构转入其他精神康复机构或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安置到其他民营福利机构进行托养。村(居)委会负责接回安置的患者,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由民营精神专科医院或康复机构安置。  

5.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  

   1)门诊(居家)治疗:经专业精神卫生机构评定符合门诊治疗的严重患者,由监护人按医嘱定期送患者复诊或由监护人定期到精神专科医疗机构(三院或三院在阜沙医院坐诊)或阜沙医院的精神心理科门诊领取药物,并督促患者按时服药。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跟踪治疗情况,由精防医生、协助监护人按规定定期随访,督促落实治疗措施。  

   2)出院后续治疗:经治疗后病情稳定符合出院标准的住院患者,由定点收治医院通知监护人或送治单位在3日内接患者出院,不得无故推诿造成患者长期滞留。3日后由医院发出出院书面通知,次日起逾期滞留患者所发生的费用由送治单位、监护人全额负担。出院后由送治单位、监护人可视患者具体情况转往康复机构康复或门诊治疗,出院后续救治由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跟进,由精防医生、协助监护人按规定定期随访,督促落实治疗措施。  

   3)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统计定点收治医院患者收治情况,及时更新相关数据,并定期通报镇综治维稳办、公安分局、卫计局、农社局、财政分局。  

(三)患者康复服务  

1.按照“功能训练、全面康复、融入社会”的康复治疗基本原则,以定点医院为重点、社区为依托、家庭为基础,构建医院、社区、家庭“三位一体”的康复模式,最大限度地帮助患者恢复因病受损的生活、劳动和人际交往能力。整合现有康复机构和资源,不断健全和完善其功能,为出院患者提供向社会或家庭过渡的康复衔接服务。各部门按职责积极推动严重患者特别是贫困家庭、流浪乞讨患者救治康复的救助帮扶,做到应训尽训。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民营专科医院、社会组织、志愿者组织开展康复工作,保障在2020年前严重患者中50%以上的居家患者能享有社区康复服务。  

2.设置镇精神障碍患者康复中心,为回归家庭的患者提供相应的康复等服务,根据严重患者康复的需要,组织病情稳定并且非高风险的康复者,到社区精神康复机构参加工疗、娱疗、生活技能和工作技能等康复训练,为居家患者提供定期上门康复服务  

3.帮助、扶持康复后有劳动能力的康复者就业创业,探索设置公益就业岗位提供给就业困难的康复者,促进平等就业,防止就业歧视,维护患者合法劳动权益。  

(四)日常监护与个案管理  

全面落实以奖代补日常监护机制,镇建立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积极探索精神卫生社区个案管理模式。  

1.日常监护  

全面建立健全“综治牵头组织、部门协同配合、财政全额保障、村(居)监督管理、家庭主动参与”的以奖代补监护工作机制。  

1)落实监护要求  

大力推动政府、家庭、社会“三位一体”日常监护体系的建立健全。对严重患者逐一落实监护人、协助监护人制度。  

家庭有监护能力的患者,依法由家属担任监护人。本地户籍或非本地户籍但有相对固定居所的患者,家庭无监护能力的,由村(居)委会、单位等人员担任监护人;非本地户籍且家庭无监护能力、流浪乞讨类患者,经专业机构救治后病情稳定的,农社局负责做好患者的临时救助及护送返乡等相关工作,因故滞留的,免费发放基本治疗药品。  

每位患者配置2名协助监护人,其中1名由村(居)委会的网格员担任,另外1名由民警、医务人员、志愿者等人员中确定,每位协助监护人监护不多于30名严重患者。  

2)监护人职责  

1.学习政策。主动学习、了解关于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相关政策和基本程序。  

2.配合管理。主动配合社区监护小组和相关部门开展的社区随访、服务管理等工作;加入本辖区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微信群互助通报情况。  

3.监督服药。接受社区精神卫生服务,享受精神障碍特定门诊医保政策,根据医嘱购买建议药品,或领取社区免费提供的药品,监督被监护人按时按量服药,报送服药情况,按时复诊。  

4.关怀照料。照顾、看管被监护人日常生活,及时陪送被监护人体检、送院治疗,不虐待、不遗弃被监护人,防止被监护人失踪或下落不明、流浪乞讨、肇事肇祸。  

    5.协助康复。主动配合或联系社区康复、医院康复机构,做好家庭康复、社区康复和医院康复紧密结合。  

    6.日常观察。每日观察被监护人服药和病情变化情况,填写《看护管理记录手册》。  

    7.报送行踪。0-2级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每月定时报送行踪动态,3-5级每周报送,无事报平安;发生被监护人居住地迁移(包括外出务工等)、监护人变更等情况,及时向社区监护小组和基层精防医生报告,并按要求履行变更手续;被监护人失踪或下落不明时立即报告派出所、社区监护小组和基层精防医生。以上情况鼓励通过精神卫生守护APP或严重精神障碍信息平台随访终端等报送。  

    8.发现送治。及时发现和向社区精防医生报告被监护人出现的肇事肇祸倾向;根据医嘱将被监护人送至精神专科医疗机构诊治;根据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医学建议履行接出院等相关责任。  

 9.及时制止。被监护人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  

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监护人应及时制止,并立即向辖区派出所报告。  

10.协助处置。协助有关单位对被监护人肇事肇祸案事件的处置,包括将被监护人送至精神专科医疗机构诊治,配合做好将肇事肇祸受害人送医抢救、民事理赔等工作。  

11.购买保险。利用一部分政府监护责任补助购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补偿保险,提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所致的民事赔偿、医疗救治、家庭自助等能力,切实减少因肇事肇祸衍生的社会矛盾纠纷。  

     3)以奖代补落实监护  

 制定《阜沙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制度》(见附件1),建立有奖监护机制,并确保落实到位。对监护责任落实,协议期间(一般以1年为单位)被监护患者未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等异常行为的,以奖励形式进行补贴。  

对居家治疗的高风险或有肇事肇祸史的患者,监护人、协助监护人分别予以每人每年给予5000元、1000元的奖励性补助;对一般性严重患者的监护人协助监护人分别予以每年给予2000元、500元的补助。补助按季度发放。具体实施细则详见《阜沙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制度》。  

2.大力推行社区精神卫生个案管理  

2020年前全部严重患者实施“个案团队管理为主、监护人紧密配合”的监护制度。也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由个案管理团队提供个案管理服务。  

1)个案管理团队。由镇的精神科医生、精神科护士、精防医生、心理咨询师、社工等组成,也可根据实际严重患者人数建立若干个团队,并设一名个案经理(管理者)负责带领若干个团队开展工作。  

2)个案管理要求。在全镇常住人口中所有高风险患者和本镇户籍严重患者,全部纳入个案管理。监护人或协助监护人发现患者异常可随时联系个案管理团队协调应急处置。监护人和协助监护人要配合个案管理团队做好患者风险评估和异常行为报告。个案团队要和监护人紧密协作,对监护人进行精神卫生知识、看护及康复训练技能培训。  

3)监护人(包括协助监护人)的个案管理职责。监护人负责患者日常生活照料,随时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如出现行为异常或判定有危险倾向,立即与个案管理团队联系进行危机干预或应急处置。监护人定期接受个案团队相关培训,内容为精神卫生知识、看护及康复训练技能培训等。  

(五)政策支持保障  

1.工作经费保障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镇财政设立经费预算项目,负责本地户籍、非本地户籍但有本地相对固定居所和非本地户籍且无固定居所、流浪乞讨患者的鉴定、救治、康复、管理、入院生活费、监护奖励、个案管理等经费支出。  

2.其他保障  

1)定点收治医院费用保障。①自费患者:直接付费。基本医保患者:凭社保卡结算,基金支付统筹部分,病人直接支付自费部分。特困医保患者:凭社保卡和镇农社局证明结算,并将上述资料和《中山市特困户精神病患者减免入院治疗费用申请表》及相应清单报市人社、卫计、残联加具意见后,由市(镇)财政划拨款项到医院账户。④流浪精神患者:由镇农社局按市相关文件结算。⑤非本市户籍且无经济能力的患者:按“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由送治单位与定点收治医院结算。⑥镇农社局按规定制定标准,支付医院派遣救护车送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到三院治疗的费用。  

2)医疗保险保障。市将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6种严重精神障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范围,不设起付线,每年给予6000元/人的门诊报销待遇;参加我市社会医疗保险的患者在市内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80%以上;实施大病保险制度,对参保患者经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严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后仍然困难的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按规定优先给予医疗救助。对于异地转诊、异地长期居住的参保患者住院所发生的费用,按我市同级别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报销。  

    3)社区治疗保障。纳入管理的严重患者可到居住所在地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精神心理科领取基本药物,除医保报销后剩余部分由镇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配合民政部门实施困难精神病患生活补贴和重度精神病患者护理补贴的两项补贴制度,为持残疾证的本镇精神病患者给予生活津贴。  

4)流浪患者保障。无固定居所、流浪乞讨严重患者救治、管理等经费,由市民政局与定点收治医院结算,所需经费纳入预算安排,向市财政申请。  

(六)部门职责  

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部门组织协调,卫计、农社、公安等职能部门履职尽责、齐抓共管的救治救助工作格局。综治部门将此项工作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内容,综治部门组织协调严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  

1.综治维稳办。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落实落细,加强定期督导检查。定期召开联席单位工作会议,分析、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卫计局(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院)。密切联系其他职能部门,加强精神专科医院、医疗机构及康复机构之间的联系,建立双向转诊工作机制,探索组建合作共赢的医疗联合体,实现救治、康复、管理的有机统一。配合公安部门拟定肇事肇祸应急处置预案,在公安等部门的协助下,做好肇事肇祸患者的应急医疗处置工作。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严重患者提供信息管理、随访评估、分类干预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负责核实属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底数,及时更新相关信息数据库,并加强与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沟通,每月按时将《阜沙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月变更情况登记表》(附件10)和《阜沙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三院住院情况月登记表》(附件11)报送到镇卫计局,为落实监护人责任补偿保险及时提供相应信息资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治疗措施。  

3.农社局(含残联)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鼓励严重患者进行残疾评定,办理残疾证,给予相应救助帮扶。统筹全镇社区精神障碍康复机构的建设,做好工疗站场所和功能扩展,动员和协助康复患者积极参加康复等。  

2)落实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凡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一律给予医疗救助;对患者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并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意见书》;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患者家庭及时落实低保待遇;对排查出的无固定居所、流浪乞讨患者经鉴定达三级及以上的及时办理送定点医院救治相关手续。对于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或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者所欠费用,先按有关规定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支付,符合救助条件的,通过医疗救助政策按规定给予救助;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能力的患者,纳入特困供养。根据“先救治,后救助”原则,对病情稳定经甄别符合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提供相应救助;对查找不到居住地的病情稳定患者患者,转入精神康复机构、安置机构分类安置,或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送至民营机构安置;对不符合低保条件但确有困难的患者,通过临时救助措施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对治疗后病情稳定或痊愈的患者,负责做好救助返乡工作。  

3)负责对监护人看护管理补贴的预算、审核和发放(详见《阜沙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制度》)。利用一部分政府监护责任补助购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补偿保险。负责印制监护责任书、看护管理手册等资料。  

4.人社分局。按照有关规定将严重患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适当提高严重患者医保待遇水平。做好符合政府全额资助条件的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管理工作。给予困难严重患者救助。帮助、扶持康复后有劳动能力的患者就业创业,探索设置公益就业岗位提供给就业困难的康复者,促进平等就业,防止就业歧视,维护患者合法劳动权益。  

5.公安分局。牵头严重精神患者的排查,开展对高风险患者的管控,对肇事肇祸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快速妥善处置,对肇事患者进行临时性约束及强制收治工作。  

指导、督促派出所、驻村(居)民警配合村(居)、基层卫生机构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排查与动态管控,协助做好救治救助工作;及时更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信息,落实重点管控责任和措施,并经常与卫计部门沟通,共同推进“应知尽知、应管尽管、应治尽治”。  

6.司法所。做好肇事肇祸患者的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工作和协助做好救助等工作。  

7.财政分局。分级落实严重患者(含非本镇户籍且无固定居所,也非流浪人员的经鉴定达三级及以上患者)救治救助相关保障经费。  

8.宣传部门。负责协调宣传单位和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公众正视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破除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偏见,规范对有关肇事肇祸案(事)件的报道,营造理解、尊重、关爱严重患者的社会氛围,切实维护严重患者的合法权益。  

9.团委。负责健全完善志愿者组织参与严重患者救助帮扶等政策措施的落实。  

10.其它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做好有关的救助帮扶工作。  

(七)基础设施、专业队伍建设  

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建设和完善以精神病专科医院为主体,综合医院为辅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为依托的精神卫生防治服务网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和有一定专业水平的康复机构。加大精神卫生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提高待遇水平,切实提高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水平。  

1.加快推进精神心理科门诊的建设。完善各项硬件设施,配齐医疗设备,配齐医务人员。不断完善阜沙医院精神心理科门诊的建设,承担常见精神疾病诊疗、康复、心理行为问题干预和重性精神疾病转诊等任务。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2.建设完善社区康复机构。整合现有资源,依托现有的残疾人康复中心(工疗站),通过扩建、增设人员设备等措施完成建设,使其具备提供精神障碍康复功能,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生活照料、功能训练、技能培训等康复服务,医疗机构协助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2018年底,建有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  

除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外,应积极引导、鼓励民间资本从事或建设、运营上述机构。政府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依托民营专科医院、康复机构解决严重患者的康复需求。  

3.加强精神卫生工作队伍建设和培养。对外来发展的精神卫生人才给予待遇、保障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建立相应机制支持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引进人才,切实解决精神科专业人才短缺、技术力量薄弱等问题。加强现有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的在职培训、继续教育和对外交流,提高业务水平;积极开展非精神卫生专业医务人员的精神卫生知识技能培训,提高常见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的识别和处理能力。到2020年底,每10万人口精神科执业(助理)医师数量不少于3.8人,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配备1名专职精防医生。  

(八)责任查究  

综治维稳办负责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救助工作纳入综治目标管理考核评价范畴,加大考核力度,既考核救治救助工作情况,又考核相关部门履职尽责情况,促使各部门切实承担起救治救助、管理服务的职责。对因工作不重视、监护不到位、救治不及时,导致患者实施暴力行为、发生恶性案事件的村(居)委会、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坚决进行责任倒查,追究领导的责任。  

(九)其他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阜沙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阜沙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制度  

2.中山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书  

3.监护责任落实年度评估表  

4.有奖监护申办流程  

5.监护申请表  

6.协助监护申请表  

7.看护管理手册  

8.监护人看护补贴申领审批表  

9.协助监护人看护补贴申领审批表  

10.阜沙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月变更情况登记表  

11.阜沙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三院住院情况月登记表  

12.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补偿保险办理授权委托书  


附件下载: 附件1-12.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