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自来水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一是落实国家、省政策要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等文件提出,要推进水等领域价格改革,优化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加快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基础,有利于激发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
二是此次水价调整是现实所需。近年来,为保障供水安全,供水企业在水源工程、管网互联互通、老旧管网改造、二次供水改造、水厂扩建及改造等方面投入大量资金,供水成本大幅增加。我市自2012年以来大部分镇街水价未调整,目前水价在全省处于较低水平。
二、政策依据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镇供水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供水用水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结合“供水一盘棋”推进进度,对供水价区、自来水价格、居民阶梯水价制度、联动机制、优惠政策等内容进行优化调整,具体如下:
(一)同一价区同类用水同价
目前我市不同镇街的水价存在差异,本次水价调整,按供水主体关联性整合供水价区,主要分为公用水务(主要是中山公用及其控股的小榄水务公司、阜沙供水公司服务区域,覆盖全市大部分区域)、粤海水务(主要是横栏粤海公司和新涌口粤海公司服务的横栏镇、三角镇、民众街道浪网片)、坦洲水司(服务范围为坦洲镇)3个价区实施,同一价区内同类用水同价,其中对居民基本用水价格实行有升有降的调整。
自来水价格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等集体宿舍用水;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的服务网点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保障性租赁住房用水、商务类公寓(含其他商业类住宅)等用于居民家庭住宅居住的用水、“香山长者饭堂”运营期间用水等,执行合表水价。非居民用水是指除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外的各类用水,包括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等;特种用水是指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消防用水暂不收费。
(二)调整自来水价格
公用水务价区: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调整为1.88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为2.45元/立方米,特种用水价格为7元/立方米。
粤海水务价区: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调整为1.62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为1.92元/立方米,特种用水价格调整为7元/立方米。
坦洲水司价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维持现行价格,即分别为1.76元/立方米和1.99元/立方米,特种用水价格调整为7元/立方米。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合表水价等执行全市价格政策。
(三)优惠政策
兜牢困难群体保障。为减轻调整水价对困难群体的影响,在现行对我市困难群体(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实行减免水量的基础上,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我市无固定工资或离、退休金收入的“五老”(老堡垒户、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老党员)人员,纳入执行减免用水范围;对困难群体每月每户减免水量由6立方米增至8立方米。相关部门认定名单直接推送给供水企业,实行免申即享;由供水企业抄表收费时直接扣减8立方米的免费水量,超过部分按阶梯水价制度执行。对于当月用水不足8立方米的,按照实际用水量扣减。对于供水企业未抄表到户的,由供水企业按每月每户8立方米的水量减免水费,社区(村)、物业服务企业等转供水单位应将减免水量等额传导至困难群体。
(四)完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一是为了有效发挥价格杠杆的约束作用,促进居民节约用水,对已实施“一户一表”的居民生活用水户,全市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第一、第二、第三阶梯水价的级差按1:1.5:3的比例执行。全市统一以5人及以下居民家庭用水户为单位,每月生活用水0-25立方米为第一阶梯水量;26-36立方米部分为第二阶梯水量;36立方米以上部分为第三阶梯水量。
二是对居民人数较多家庭的政策。每户实际用水人口超过5人的,每增加1人,第一、第二阶梯水量上限分别增加5立方米,超过第二阶梯水量上限值的,计入第三阶梯水量。
三是制定(调整)合表水价。国家和省、市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水户执行合表水价,不执行阶梯水价。未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集体宿舍和城乡居民自建多层、高层住宅(主要指一表多住户共用水的自建住宅楼宇、出租屋等)的居民用水户,可按规定实行阶梯水价,也可向供水企业申请执行合表水价。合表水价按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统一提高0.08元/立方米。出租屋业主不得在收取的水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五)建立自来水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一是建立与水资源税联动调整机制。当水资源税发生调整时,等额同向联动。二是随着“供水一盘棋”的推进,后续供水区域如归入相关价区的,直接适用该价区的水价标准。以上情形发生时,市发展改革局在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不再另行召开价格听证会。
(六)配套措施
一是目前还有部分用户尚未实现抄表到户,为规范对终端用户价格管理和水价收费行为,对暂未由供水企业实行抄表到户的商住小区、社区(村)等转供水单位,由供水企业按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水价与转供水单位进行结算,终端居民用户按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水价执行,其他用户按规定的终端水价执行。
二是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并移交属地供水企业,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由供水企业承担;住宅小区二次供水完成电力设施改造并移交的,电费由供水企业承担。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2月1日用水起实施,此前相关定价文件全部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