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供水企业、用水户:
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镇供水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粤发改规〔2022〕5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供水用水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府办〔2020〕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程序,并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自来水价格形成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1.公用水务价区:中山公用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水务有限公司和中山市阜沙供水有限公司供水服务区域内供应的自来水价格。
2.粤海水务价区:中山市横栏粤海水务有限公司和中山市新涌口粤海水务有限公司供水服务区域内供应的自来水价格。
3.坦洲水司价区:中山坦洲自来水有限公司供水服务区域内供应的自来水价格。
二、调整自来水价格
公用水务价区: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调整为1.88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为2.45元/立方米,特种用水价格调整为7元/立方米。
粤海水务价区: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调整为1.62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为1.92元/立方米,特种用水价格调整为7元/立方米。
坦洲水司价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维持现行价格不变,即分别为1.76元/立方米和1.99元/立方米,特种用水价格调整为7元/立方米,其他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合表水价等执行全市价格政策。
三、完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一)全市全面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
1.对已实施“一户一表”的居民生活用水户,全市推行居民阶梯价格,第一、第二、第三阶梯水价的级差按1:1.5:3的比例执行。
2.统一水量基数。全市统一以5人及以下居民家庭用水户为单位,每月生活用水0-25立方米为第一阶梯水量;26-36立方米部分为第二阶梯水量;36立方米以上部分为第三阶梯水量。
3.完善一户多人口政策。每户实际用水人口超过5人的,每增加1人,第一、第二阶梯水量上限分别增加5立方米。超过第二阶梯水量上限值的,计入第三阶梯水量。
(二)制定(调整)合表水价
国家和省、市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水户执行合表水价,不执行阶梯水价。未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集体宿舍和城乡居民自建多、高层住宅的居民用水户,可按规定实行阶梯水价,也可向供水企业申请执行合表水价。合表水价按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统一提高0.08元/立方米。
四、建立自来水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一)建立与水资源税联动的水价机制
当水资源税发生调整时,等额同向联动。由供水企业提出自来水价格调整书面申请,经市发展改革局核定后,按程序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不再另行召开价格听证会。
(二)实行按价区联动调整
随着“供水一盘棋”的推进,后续供水区域如归入相关价区的,直接适用该价区的水价标准,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不再另行召开价格听证会。
五、配套措施
(一)对暂未由供水企业实行抄表到户的商住小区、社区(村)等转供水单位,由供水企业按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水价与转供水单位进行结算,终端居民用户按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水价执行,其他用户按规定的终端水价执行。
(二)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后,统一移交属地供水企业,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由供水企业承担;住宅小区二次供水完成电力设施改造并移交的,电费由供水企业承担。
(三)各供水企业之间的转供水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兜牢困难群体保障。为减轻困难群众生活负担,经我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困难群体(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等)、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我市无固定工资或离、退休金收入的“五老”(老堡垒户、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老党员)人员,每月每户减免水量8立方米。由供水企业抄表收费时直接扣减8立方米的免费水量,超过部分按阶梯水价制度执行。对于当月用水不足8立方米的,按照实际用水量扣减。
(五)各供水企业要严格落实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妥善处理好实施中的有关问题。供水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和企业门户网站公示各类水价、文件依据、服务咨询电话、举报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加强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强化安全供水保障能力。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2月1日用水起实施。此前水价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中山市自来水价格表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12月31日
附件
【文字解读】:《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自来水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
【图解】:《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自来水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