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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2017-12-18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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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件:中山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中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制定了《中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于2018年2月1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出台《实施细则》的原因和背景是什么?

2017年5月,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省《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制定了《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主要内容有哪些?

《实施细则》有四章二十条,主要由四部分构成:第一章是总则,有五条,明确《实施细则》的目的、适用范围、部门管理职责分工、管理权限、管理原则;第二章是停车收费管理,有九条,明确定价范围、定价原则、收费申报所需资料、计费办法、减免政策、定价行为等;第三章是停车收费行为监管,有四条,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及配套监管措施。第四章是附则,有两条,明确解释部门和实施时间。

三、哪些停车服务收费需要报请政府同意?

以下七类属政府列管停车服务收费,须报请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后方可收费:

(一)依法施划的道路人工或自动停车设施;

(二)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及换乘站配套停车设施;

(三)机场、码头、口岸配套停车设施;

(四)车站、旅游景点配套停车设施;

(五)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

(六)市、镇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

除以上七项外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四、列管的停车服务收费,经营者应向市价格主管部门还是镇区申报?

以上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定,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市属(管)单位配套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定,镇(区)负责核定本辖区除市管外的停车设施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五、政府列管的停车服务收费,经营者应提供什么材料?

列入定价范围的停车设施经营者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费的,由停车设施经营者按规定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或镇区核定。申报者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说明停车场性质、车位数、申请的收费标准、成本核算情况等;

(二)停车场权属证明,委托经营的另需提供委托经营材料;

(三)规划总平面图(蓝图);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明。

列入第六条第(一)项定价范围的,无需提供第(二)项材料,但应提供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图及经营证明文件。

六、经营者应如何做好明码标价?

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各类经营者,应当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设施入口处及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地址、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方法、收费依据、服务内容、免费停放时限、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机动车进入停车设施时,停车设施应当明确标示或者记录机动车牌号和进入时间,机动车驶离停车设施凭该标示或记录交纳停放服务费,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依法提供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

七、停车服务收费的计费类别的计费方式?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摩托车、小车、大车、超大型车四类车型区别计费。小车为载重2吨以下(不含2吨)或载客19座及以下的各种机动车;大车为载重2吨以上至10吨(不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超大型车为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以按次、分钟、小时、天(起止时间连续累加24小时为1天)、月、年为单位计费,也可以根据车位的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计费。

八、哪些机动车应免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具体延长时限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二)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市政工程抢修车辆;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九、被行政机关查封、扣押产生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应由谁承担?

机动车辆因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被拖曳至指定停车设施的,在查封、扣押期间产生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应按指定停车设施收费标准执行,并由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变相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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