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1月27日
中山市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按照《关于印发中山市推动制造业与生产性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办函〔2025〕29号)要求,鼓励支持生产性服务企业依托各类集聚区实现生产性服务业的集群式发展,培育一批产业领先、配套完善、集聚程度高、示范能力强的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具体包含园区、基地等载体形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围绕本市“4+6”制造业集群发展,聚焦新兴和未来产业,打造一批具备区域辐射影响力的服务平台,到2027年形成5个以上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各镇街根据产业特色,打造差异化的集聚区,火炬开发区、翠亨新区、东区街道、石岐街道、小榄镇原则上不少于1个。
第三条 集聚区重点支持信息技术服务、科技服务、数字贸易、现代物流、现代金融、专业服务、新兴和未来产业等七类生产性服务业,具体包括大数据、研发设计、检验检测、工业数字化、供应链、科创金融、人力资源、节能环保等细分领域行业。
第四条 符合集聚区重点支持领域,并满足以下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可以提出申报:
(一)集聚区四至边界明确,确保用地用房权属清晰、空间闭合管理,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0平方米,功能定位合理,周边交通路网、市政管网、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良好,形成连片区域。
(二)主导产业符合申报产业方向,已形成相应产业规模,且前2年经济规模连续正增长。申报营业收入规模标准如下:
1.数字贸易、现代金融类集聚区主导产业年营业收入在10亿元以上。
2.现代物流类集聚区主导产业年营业收入在5亿元以上。
3.信息技术服务、科技服务、专业服务类集聚区主导产业年营业收入在2亿元以上。
4.新兴和未来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
(三)主导产业明确,产业链完善,主导产业入驻企业占集聚区企业数量50%以上;上下游产业链企业以及相关配套企业或机构入驻,其中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需达5家以上。现代金融类集聚区入驻法人金融机构或持有国内外经营许可牌照的金融机构10家以上。
(四)对业态模式创新、产业集聚度高、引领示范作用大,位于产业链前端的集聚区,可适当放宽集聚区面积、主导产业营业收入、主导产业入驻企业占比、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数量等指标要求。
(五)有专门的统一管理机构,能为入驻企业提供投融资、设计咨询、人才培训、信息管理、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集聚区统计制度健全。
(六)集聚区建设方及运营方申报及审核前3年无未处理完毕的行政处罚,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七)市发展改革局当年下发申报通知中另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集聚区向所在镇街进行申报,各镇街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确保材料真实性和可行性,出具镇街推荐函并向市发展改革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基本情况表;
(三)项目报建及验收材料;
(四)入驻企业目录、企业基本情况(企业营业或销售收入、税收、就业等);
(五)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六)管理机构情况;
(七)申报单位出具的真实性承诺函;
(八)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局对各镇街推荐的集聚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产业类别及经营情况。实地考察核实现场情况与申报材料是否一致。
第七条 集聚区申报材料审查合格后,组织专家评审,并分别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及自然资源、税务等相关部门意见,形成审核意见。
第八条 对通过审核的集聚区名单,经市发展改革局党组研究后在市发展改革局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发文认定。
第九条 可享受的政策措施:
(一)由市发展改革局授予“中山市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称号,对符合省级申报要求的项目推荐申报省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
(二)对符合国家及省级资金申报条件的项目,可按政策规定申报扶持资金。
(三)对符合高层次人才条件的企业员工,可按照相关规定享受户籍、住房、子女入学、随迁配偶就业等方面的便利服务。
(四)对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可按照国家及省级政策规定开展上市培育。提升服务覆盖面和精准度,切实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
(五)对符合《中山市科技创新强市十五条》《中山市引进培育创新科研团队管理办法》《中山市新时代人才高质量发展二十三条》《中山市推进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等政策措施条件的创新团队予以扶持。
第十条 集聚区需要变更建设规划或发生其他重大变化的,应及时报告所在镇街和市发展改革局,市发展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重新认定或取消其集聚区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已认定的市镇共建服务业集聚区。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原《中山市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中发改服务业〔2022〕324号)同时废止。
附件:1.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运营情况报告(模板)
2.中山市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基本情况表
3.中山市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评分细则
附件1
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运营情况报告(模板)
一、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名称
二、基本情况。包括拟申报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的建设主体、运营主体、区域位置、空间范围、现有主导产业、近年经营状况等。
三、特色优势。简要介绍拟申报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的突出优势和亮点,如区位优势、规模优势、产业优势、创新优势、企业优势、品牌优势、金融创新支持等。
四、运营思路。简要介绍拟申报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的运营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五、发展重点。简要介绍拟申报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未来主导产业发展方向、重点建设任务等。
六、企业项目。简要介绍拟申报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的入驻企业情况以及拟招引企业情况等。
附件2
中山市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基本情况表
附件3
中山市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评分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