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您当前的位置: > >政策解读

《中山市东区街道红十字会救助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07-22 分享:

  中山市东区街道红十字会救助金管理暂行办法

  我街道制定了《中山市东区街道红十字会救助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粤府办[2014]32号)第四点和《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说明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红十字会急难救助工作,精准履行红十字会人道救助职责,扩大救助目标覆盖群体和红十字会救助力度,按照《中山市红十字会救助金操作细则》,在《东区红十字会救助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办〔201622号)(下面简称《旧办法》)基础上,结合五年以来我街道红十字会工作的实际,进一步完善对象认定和救助方式,明确救助目标覆盖群体,加强申请受理和审核审批管理,修订出台《中山市东区街道红十字会救助金管理暂行办法》,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文件主要内容《暂行办法》分为总则、救助金的主要来源与适用范围、申请与审批、使用管理和监督、附则五章,共二十条。

  (一)完善救助金适用范围。

  救助金的适用范围是红十字会开展救助工作的依据,《暂行办法》对红十字会救助金的适用范围作了进一步的扩充。在维持现行适用于困难群体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伤害或重特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的基础上,增加了适用于东区街道红十字会开展的救助项目和意向救助项目的范围,使救助金的使用更加规范。

  (二)增加申请救助金的条件。

  对比《旧办法》,《暂行办法》在申请救助金的条件上新增加了已领取本市居住证并在东区街道参加工作或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东区街道常住人口对象,使红十字会救助范围覆盖面更广,令更多东区区域内的弱势群体受惠。

  (三)完善救助金发放标准。

  《暂行办法》根据申请人的境遇困难程度、伤情情形,将救助金分为因病、生活困难和其他三类,其中再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程度综合确定救助金发放额度和救助次数。

  1、因病。首次申请者应提供近一年的医疗费用收据,非首次申请者提供上次救助后的医疗费用收据。一般情况下,按医疗收据自费、自付金额救助,年度申请次数不超过4次,年度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元。

  2、生活困难。暂未经民政部门核准为低保、低收入人群或困境儿童,因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又未提供其他突发意外或疾病证明的,按本年度中山市民政部门低保标准发放1-2个月的临时救助,年度申请次数不超过4次。

  3、其他。

  1)因自然灾害造成家庭临时生活困难的,申请人需提交财产损失证明,视实际困难程度给予人民币300-800元救助。造成严重困难的,视受灾程度给予人民币800-2000元救助。

  2)因交通意外伤害造成生活困难,申请人需提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按实际支付医疗费用情况给予人民币300-3000元救助;

  3)因刑事、民事诉讼案件审理内家庭临时困难,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按本年度中山市民政部门低保标准发放1-2个月的临时救助;

  4)非本市常住人口、流浪人员的临时救助,要求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视实际困难程度救助人民币50—100元;

  5)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支付学杂费的,申请人要提供在校学习的证明、学杂费单据,视情况给予1000-3000元救助。

  对于民政部门核准的低保、低收入家庭;孤、寡、残疾人士;积极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者等人群,可视其生活实际困难和伤病程度给予适度倾斜。

  三、注意事项

  本办法自发文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过去有关实施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山市东区街道红十字会救助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图解.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