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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东区街道红十字会救助金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07-26 分享:


《中山市东区街道红十字会救助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红十字事业的发展,加强和完善救助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山市红十字会救助金操作细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区街道红十字会参与东区区域内的社会救助工作。坚持“救急、解困”的原则,在非严重自然灾害时,突出帮助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和生存受到影响处于困境的社会弱势群体,助其渡过难关。

  第三条  救助金是指以社会捐赠为主要来源的,用于救助处于困难境遇而易受损害的人群的资金。

  第四条  救助工作根据东区街道红十字会自身力量和困难者的实际需求相结合实施。

  第五条   东区街道红十字会所筹的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第二章救助金的主要来源与适用范围

  第六条  救助金主要来源:

  (一)接受国(境)内外依法成立的机构、企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二)组织和个人的意向捐赠;

  (三)每年慈善万人行活动捐款;

  (四)应国家、省、市红十字会的倡议,针对特定群体开展的公募活动筹集款;

  (五)在国家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实现的增值;

  (六)政府资助及上级红十字会拨款。

  第七条  救助金适用范围

  (一)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伤害或重特大疾病;

  (二)东区街道红十字会开展的救助项目;

  (三)意向救助项目。

  第八条 救助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公开、透明”的原则(捐赠款物公开、分配使用透明)。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申请救助金的条件 

  东区街道户籍人员,或已领取本市居住证并在东区街道参加工作或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东区街道常住人口对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救助金:

  (一)家庭人均月(年)收入接近或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因家庭成员患病或突发意外事故;

  (二)因患疾病且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突发意外伤害,生存与生命受到严重影响的;

  (四)因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等原因造成生活临时困难的;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支付学杂费的;

  (六)其他特殊困难的。

  第十条  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

  申请者可通过户籍或居住地所在社区向东区街道红十字会提出救助申请。申请救助需提供如下资料:

  1.申请人详尽陈述实际困难的申请书;

  2.填写《东区街道红十字会救助金申请及审批表》,并经社区提出意见及加盖社区公章;

  4.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或居住证;

  5.因病导致家庭困难的申请人提供一年内的镇(街)级或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书;

  6.申请人一年内在镇(街)级或以上医院开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其他证明申请人实际困难的书面资料);

  7.经联社股份分配证明(经联社股民);

  8.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一年内的银行流水明细;

  9.如对象为双低、残疾、优抚等困难群体,需提供相关证明(如残疾证、低保证、优抚证等)。

  (二)受理

  社区居委会收到申请人递交的申请资料后,应对申请人的情况及时认真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加盖公章,上报东区街道红十字会。

  东区街道红十字会接到申请后,应调查研究并予以答复。有下列情况的将不予受理:

  1.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

  2.申请人不能提供其困难的相应资料;

  3.非民政部门核准的低保、低收入、困境儿童(散居孤儿、成年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在计费周期内因病自付、自费金额不足人民币1000元。

  计费周期:指从上一次提供救助开始至下一次申请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三个月。特殊情况经研究另行处理。

  第十一条

  符合第九条规定的救助对象,根据申请人的境遇困难程度、伤情情形,可按下列标准给予救助:

  (一)因病

  首次申请者应提供近一年的医疗费用收据,非首次申请者提供上次救助后的医疗费用收据。一般情况下,按医疗收据自费、自付金额救助,年度申请次数不超过4次,年度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元。

  (二)生活困难

  暂未经民政部门核准为低保、低收入人群或困境儿童,因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又未提供其他突发意外或疾病证明的,按本年度中山市民政部门低保标准发放1-2个月的临时救助,年度申请次数不超过4次。

  (三)其他

  1.因自然灾害造成家庭临时生活困难的,申请人需提交财产损失证明,视实际困难程度给予人民币300-800元救助。造成严重困难的,视受灾程度给予人民币800-2000元救助;

  2.因交通意外伤害造成生活困难,申请人需提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按实际支付医疗费用情况给予人民币300-3000元救助;

  3.因刑事、民事诉讼案件审理内家庭临时困难,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按本年度中山市民政部门低保标准发放1-2个月的临时救助;

  4.非本市常住人口、流浪人员的临时救助,要求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视实际困难程度救助人民币50—100元;

  5.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支付学杂费的,申请人要提供在校学习的证明、学杂费单据,视情况给予1000-3000元救助。

  对于民政部门核准的低保、低收入家庭;孤、寡、残疾人士;积极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者等人群,可视其生活实际困难和伤病程度给予适度倾斜。

  第十二条  东区街道红十字会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核实情况、拟定发放金额,经审批后,通知申请人领取。

  第十三条  审批权限

  (一)救助金额3000元以下(不含3000元)的,由经办人初审,报秘书长(公共服务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再报副会长(公共服务办公室主任)审批;

  (二)救助金额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不含20000元)的,经东区街道红十字会会务会议审议,拟定初步意见后,由副会长(公共服务办主任)审核,再报会长(分管领导)审批;

  (三)救助金额20000元以上的,经东区街道红十字会会务会议审议,拟定初步意见后,由会长(分管领导)审核,再报东区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

  (四)东区街道红十字会开展的救助项目,经理事会会议讨论后,报东区街道红十字会会长审批;

  (五)意向捐赠按协议执行,经会务会议审议,报副会长(公共服务办公室主任)审批;

  (六)救助金的发放方式,按照目前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原则上以转账方式发放为主,现金发放方式为辅,严控现金发放的额度和比例。

  东区街道红十字会负责对救助对象救助的情况进行核查,并负责执行审议批示。

  第四章  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接受捐赠款物、申领、审批的每个环节,必须有相应的文字资料和凭证,包括转账凭证、银行汇票、接收收据、求助申请及审批表等。所有资料要归档并妥善管理。

  第十五条  加强对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凡经审计和监督部门认定,申请人有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等情节,申请和使用救助金的,相关部门有权依法追回已经发放的补助金。

  第十六条  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在对中山市东区街道红十字会救助金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索取、收受贿赂的;

  (三)截留、克扣、挪用、贪污救助基金的。

  第十七条  遵循红十字人道主义原则,公正对待所有申请人,对非本办法规定的救助范围,或超越规定救助范围的应耐心说明情况,不得推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对于上级红十字会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东区街道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日起实施,有效期限三年。原东办〔2016〕22号《东区红十字会救助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