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您当前的位置: > >政策解读

《东区为贫困人员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施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东区办事处 发布日期:2021-01-14 分享:

东区为贫困人员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施办法

  

 

  《东区为贫困人员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施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一、背景及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决策部署,根据《转发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做好户籍不在本省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等两份文件的通知》(中人社发〔2020〕115号),充分发挥现行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作用,助力贫困人员精准脱贫,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对象

  本办法代缴的对象,是指本区户籍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至60周岁以下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一二级重度残疾以及精神智力残疾等困难群体(以下简称“贫困人员”)。

  三、主要内容

  对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区财政按每人每月150元的缴费档次标准全额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如有变动,由区人社分局负责及时更新缴费标准。

  四、工作职责分工

  (一)区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负责核实符合代缴条件户籍在编在册的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名单。

  (二)市财政局东区分局:负责为符合代缴条件的贫困人员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市人社局东区分局:负责建立贫困人员社保精准扶贫档案,准确对参保的贫困人员进行身份标识,动态掌握贫困人员缴费和待遇保障情况;做好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贫困人员的参保登记、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和信息查询工作。

  (四)本办法由区公共服务办公室、财政分局、人社分局按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解释。

  五、注意事项

  本办法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过去有关实施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贫困人员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办理流程图


附件

  贫困人员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办理流程图

  

 


  贫困人员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