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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区为贫困人员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施办法(修订)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01-14 分享:

《东区为贫困人员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施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决策部署,根据《转发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做好户籍不在本省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等两份文件的通知》(中人社发〔2020〕115号),充分发挥现行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作用,助力贫困人员精准脱贫,结合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规定由东区街道办事处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具体对象为东区街道户籍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至60周岁以下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一二级重度残疾以及精神智力残疾等困难群体(以下简称“贫困人员”)。

  第二条 对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街道财政按每人每月150元的缴费档次标准全额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如有变动,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东区分局负责及时更新缴费标准。

  第三条  部门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一)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负责核实东区户籍在编在册的重试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名单,并将持证状态发生变化的名单以及参保所需资料(身份证、低保证、残疾证等资料)于每月24日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东区分局。

  (二)市财政局东区分局:负责为贫困人员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东区分局提供的贫困人员名单,于次月5日前将上月代缴所需费用拨付至城乡居民养老征收社保专户。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东区分局:负责抓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政策的落实,建立贫困人员社保精准扶贫档案,准确掌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贫困人员的情况;每月28日前,与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开展贫困人员与城乡居保参保人员数据信息比对工作,对已参保的贫困人员进行身份标识,动态掌握贫困人员缴费和待遇保障情况;做好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贫困人员的参保登记、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和信息查询工作。

  第四条 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市财政局东区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东区分局等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做好信息共享,共同做好为贫困人员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确保精准落实社会保险扶贫政策,共同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

  第五条 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市财政局东区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东区分局按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过去有关实施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2018年印发的《东区为贫困人员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施办法》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