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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东区大数据产业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东区办事处 发布日期:2017-09-29 分享: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的通知


  制定背景:为进一步加大大数据产业扶持力度,以培育发展大数据产业为抓手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根据《中山市“互联网+”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精神,结合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政策依据:中山市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计划(2016-2020年)、政府绩效考核指标。

  实施对象:在东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并有已建或在建大数据重点项目的企业,或者大数据孵化园等运营机构新引进的大数据重点项目。

针对企业大数据重点项目给予资助,对融合应用产业、基础支撑产业、数据服务产业等领域的重点项目给予资助,如健康大数据、教育大数据、政务大数据、大数据整体解决方案、大数据可视化产品、大数据企业资质认证等。

  主要措施:

  (一)对经本区认定重点大数据项目的企业,从认定之年起连续三年按照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

  (二)对新设立的大数据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以上,经认定按照其当年实际投入费用的50%对大数据项目进行资助,单个企业资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

  (三)对本区认定大数据创业创新孵化园的运营机构,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数据项目,按其引进项目对本区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给予运营补贴,年度运营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较高、成长性较好的大数据项目进行贷款贴息。自项目在东区工商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对其向金融机构贷款利息的30%给予贴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单个项目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积极引进知名大数据企业,促进国内外知名大数据在本区设立区域总部、创新中心、研究中心。对创新模式好、带动性强、贡献突出的重大大数据项目,采取“一企一策”办法予以扶持;

  (六)对获得国家、省、市大数据产业资金项目,按照资助金额的50%给予资金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七)单个企业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期限: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