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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东区大数据产业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东区办事处 发布日期:2017-11-13 分享:

政策解读:》解读


机关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东区大数据产业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经信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东区办事处
2017年9月29日

 

中山市东区大数据产业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大数据产业扶持力度,以培育发展大数据产业为抓手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根据《中山市“互联网+”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精神,结合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经东区办事处批准设立,由区财政从预算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促进辖区大数据产业重点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东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负责管理,资金的使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市财政有关规定,坚持目标明确、程序规范、专款专用的原则。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或用途调整、增加或减少资金数额安排必须经东区办事处批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东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的职责:
  (一)提出资助经费建议、进行大数据企业日常管理和综合统计等事项;
  (二)提出年度专项资金的总预算以及分项预算,编制经费年度决算;
  (三)会同东区财政分局对专项资金进行拨付,区财政分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大数据产业专项资金资助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大数据产业专项资金资助对象:
  在东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并有已建或在建大数据重点项目的企业,或者大数据孵化园等运营机构新引进的大数据重点项目。
  第六条 大数据产业专项资金资助范围:
  针对企业大数据重点项目给予资助,对融合应用产业、基础支撑产业、数据服务产业等领域的重点项目给予资助,如健康大数据、教育大数据、政务大数据、大数据整体解决方案、大数据可视化产品、大数据企业资质认证等。
  第七条 申报大数据专项资金的企业条件要求:
  (一)企业大数据项目切实可行,并具有一定的市场前景;
  (二)企业从事研发和创新活动的技术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三)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0%;
  (四)大数据项目不得弄虚作假,严禁抄袭等违法行为;
  (五)企业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及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条 大数据产业专项资金资助标准:
  (一)对经本区认定重点大数据项目的企业,从认定之年起连续三年按照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
  (二)对新设立的大数据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以上,经认定按照其当年实际投入费用的50%对大数据项目进行资助,单个企业资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
  (三)对本区认定大数据创业创新孵化园的运营机构,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数据项目,按其引进项目对本区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给予运营补贴,年度运营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较高、成长性较好的大数据项目进行贷款贴息。自项目在东区工商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对其向金融机构贷款利息的30%给予贴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单个项目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积极引进知名大数据企业,促进国内外知名大数据在本区设立区域总部、创新中心、研究中心。对创新模式好、带动性强、贡献突出的重大大数据项目,采取“一企一策”办法予以扶持;
  (六)对获得国家、省、市大数据产业资金项目,按照资助金额的50%给予资金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七)单个企业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大数据产业专项资金申报流程
  第九条 企业向东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一)东区大数据产业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二)项目报告(包含但不限于项目介绍及未来规划、项目市场化推广计划、项目运营体系建设、建设项目资金说明);
  (三)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四)企业职工和技术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六)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七)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八) 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 东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组织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核准并拟定资助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东区办事处审批,批准后由东区财政分局按规定统一拨付至企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大数据产业专项资金额度可根据当年财政预算可支配额度和资助的实际金额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享受本办法资助的企业须签订承诺书(附件2),承诺五年内不得将注册地址迁离东区,不改变其在东区的纳税义务;违约者,须退回所得资助。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冒领奖励、资助的企业,一经查实,收回专项资金,取消该主体此后3年的申请资格,并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东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附件:1.东区大数据产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2.东区大数据产业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