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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东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东区办事处 发布日期:2017-11-13 分享:

政策解读:《东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机关各部门:
   现将《中山市东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经信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东区办事处
2017年10月20日

 

中山市东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推动工业经济发展,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由东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编制预算,经东区办事处批准设立,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节能减排和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文件规定,遵循公开透明、相对集中、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重点支持关键技术创新、组织模式创新及金融创新,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东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是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提出年度专项资金的总预算以及子项目预算,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二)根据区工业发展实际情况,拟定本办法配套的各子项目实施细则;
  (三)受理项目申请,审核、组织项目评审、验收等;
  (四)按照有关规定下达专项资金安排计划;
  (五)跟踪项目的实施及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条 东区财政分局是专项资金的审核、监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核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二)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条 监察部门建立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及跟踪问责制度,参与专项资金专家选取、项目评审及绩效评价等过程,并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进行监督。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项目投资预算和负责项目实施;
  (二)确保项目资助资金按规定专款专用;
  (三)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五)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及附属材料。

  第三章 资助对象、范围、方式、条件和标准
  第八条 资助对象
  在东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有较强资金筹措能力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第九条 使用范围设定为下列子项目
  (一) 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二) 先进制造业项目。
  第十条 专项资金采用补贴、奖励等方式进行扶持。
  第十一条 各专项资金的具体子项及额度、扶持范围、扶持方式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调整,并东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报东区办事处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资助条件和标准等由各使用范围子项目实施细则予以明确。

  第四章 资助申报及审批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由东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通过东区政务信息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申报每年集中办理,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可向东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东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对企业申请资料进行严格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格审查: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二)形式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签字盖章手续是否完备;
  (三)内容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可靠、可行,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政策鼓励方向,项目投资预算是否合理,项目资金来源是否落实,项目实施效益是否显著等。
  第十六条 东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对申报项目材料审核后,对部分申报的项目委托第三方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东区办事处,经区办事处批准后,下达项目资助计划,东区财政分局办理拨款手续。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收到资助资金后,应按《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八条 东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和东区财政分局定期对专项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需要提请区审计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上述违规行为的单位,专项资金管理部门五年内不受理资金申报。
  第十九条 东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化局建立年度报表制度、年度绩效评估制度、竣工验收制度,重点对项目建设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企业申报的绩效目标情况等进行跟踪管理。
  第二十条 进行绩效评价主要内容:企业经营收入、纳税、利润等指标是否有明显增长,项目是否按计划进度实施,是否达到预期经济目标,取得显著效益。结果将作为审查申请人再次申报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东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附件:1. 中山市东区技术改造项目资助实施细则
     2. 中山市东区先进制造业项目资助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