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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东区互联网产业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东区办事处 发布日期:2017-11-13 分享:

政策解读:《中山市东区互联网产业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解读


机关各部门:
  现将《中山市东区互联网产业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经信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东区办事处
2017年10月20日

 

中山市东区互联网产业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互联网产业扶持力度,以培育发展互联网产业为抓手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根据《中山市“互联网+”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精神,结合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经东区办事处批准设立,由区财政从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促进辖区互联网产业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东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负责管理,资金的使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市财政有关规定,坚持目标明确、程序规范、专款专用的原则。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或用途调整、增加或减少资金数额安排必须经东区办事处批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东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的职责:
  (一)提出资助经费建议、进行互联网企业日常管理和综合统计等事项;
  (二)提出年度专项资金的总预算以及分项预算,编制经费年度决算;
  (三)会同东区财政分局对专项资金进行拨付,区财政分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互联网产业专项资金资助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互联网产业专项资金资助对象:
  在东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纳税,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符合东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规划战略要求的互联网产业企业。重点支持互联网产业服务创新和技术创新企业。(注:互联网产业是指以现代新兴的互联网技术为基础,专门从事网络资源搜集和互联网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利用、生产、贮存、传递和营销信息商品。)
  第六条 互联网产业专项资金资助范围:
  支持互联网产业发展,深入实施东区“互联网+”行动计划,充分利用智慧教育集聚区和众创金融街的集聚效应,对入驻“互联网+”小镇范围内的互联网企业给予资助。
  第七条 互联网产业专项资金资助标准:
  (一)对入驻东区新注册成立的互联网企业,租赁商业写字楼办公,按其认定当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资助,补助期限最长为三年,年度资助总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15万元。经认定运营单位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互联网项目,自项目在东区工商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按其引进项目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予以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对新引进的优质互联网业态项目,对技术含量较高、成长性较好的新兴业态项目进行贷款贴息。自项目在东区工商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对其向金融机构贷款利息的30%给予贴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单个项目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对获得国家、省、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互联网项目,按照资助金额的50%给予资金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三章 互联网产业专项资金申报流程
  第八条 企业向东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一)东区互联网产业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二)项目报告(包含但不限于项目介绍及未来规划、项目市场化推广计划、项目运营体系建设、建设项目资金说明);
  (三)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四)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五)办公场地租赁合同;
  (六)银行出具的有效贷款贴息票据(贷款合同、贷款和还款证明材料、银行确认函、支付利息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七)国家、省、市互联网项目认定文件;
  (八) 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 东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组织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核准并拟定资助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东区办事处审批,批准后由东区财政分局按规定统一拨付至企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互联网产业专项资金额度可根据当年财政预算可支配额度和资助的实际金额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享受本办法资助的企业须签订承诺书(附件2),承诺五年内不得将注册地址迁离东区,不改变其在东区的纳税义务;违约者须退回所得资助。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冒领奖励、资助的企业,一经查实,收回专项资金,取消该主体此后三年的申请资格,并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东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附件:1. 东区互联网产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2. 东区互联网产业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