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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在中山市高等院校就读非中山户籍应征入伍大学生户口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18年06月05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市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投身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保证高标准完成以征集大学生士兵为重点的征兵工作任务,根据军委国动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的通知》(军动〔2016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东省军区司令部转发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广东省征集大学生士兵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730号)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山市实际情况,现就在中山市高等院校就读应征报名的非中山户籍大学生户口管理相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中山职业技术学院、火炬职业技术学院非中山户籍大学生(含应届毕业生和在校生),在中山市应征报名且被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确定为大学生预定兵的,可自愿选择在入伍前将户口迁移至所在高校集体户,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公安局制定。

二、非中山户籍大学生户口迁移到中山市后,经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的,享受中山户籍入伍大学生士兵同等待遇,分别由市民政局和火炬开发区按规定办理。

三、非中山户籍大学生户口迁移到中山市后,未被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的,或批准入伍后被部队退兵的,按高校学生户籍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四、已迁移户口的大学在校生士兵退役后在原高校复学的,退役安置可暂时落户所在高校集体户。

五、已迁移户口的大学毕业生士兵退役后的,或已迁移户口的大学在校生士兵退役后未复学的,退役安置可暂时落户在入伍前高校所在地居委会集体户。

六、未迁移户口的大学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自愿选择将户口迁移至入伍前所在高校集体户或入伍前高校所在地居委会集体户,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公安局制定。

以上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并将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适时进行修订完善。此前我市相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中山市高等院校就读非中山户籍大学生应征入伍户口管理操作指引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65

 

 

 

附件

 

中山市高等院校就读非中山户籍大学生

应征入伍户口管理操作指引
 

 

为做好在中山市高等院校就读的非中山户籍应征入伍大学生的户口注销、复户、迁移等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主要政策内容

(一)在我市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中山职业技术学院、火炬职业技术学院就读的非中山户籍大学生(含应届毕业生、在校大学生,下同),只要在我市报名参军且被中山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确定为大学生预定兵的,可在入伍前自愿申请将户口迁入就读学校集体户,不受“户口迁移时间延长至新生入学后的第二学期第一个月”的限制。

(二)在上述院校就读、已应征入伍且将户口迁入我市的大学生,在退出现役后申请回原入伍前就读高校复读(学)的,可直接在该高校集体户恢复户口。

(三)在上述院校就读、已应征入伍且将户口迁入我市的大学生,退出现役后在本市安置的,若其在本市有自有住房(指本人、配偶、子女名下住房,下同)的,可在自有住房处恢复户口;没有自有住房但其父母亲在本市有住房的,提供在本市的无自有住房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可落父母名下房产;没有自有住房的,提供在本市无自有住房证明,可在原入伍注销户口所属居委会集体户恢复户口。

(四)在上述院校就读、已应征入伍但未将户口迁入我市的大学生,在退出现役一年内(以《退役证》为凭,逾期不再办理)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应在原籍地先申请恢复户口)。若其在本市有自有住房的,可在自有住房处恢复户口;没有自有住房但其父母亲在本市有住房的,提供在本市的无自有住房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可落父母名下房产;没有自有住房的,提供在本市无自有住房证明,可在原入伍注销户口所属居委会集体户恢复户口。

 

二、办理流程和所需证明材料

(一)按本指引主要政策内容第(一)款申请迁入户口的,就读学校所在地公安窗口凭中山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出具的确定申请人为大学生预定兵的证明、就读院校学籍证明或毕业证为申请人打印《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回原籍办理户口迁出,再凭《迁移证》、就读院校集体户户主首页(复印件应加盖集体户所在单位公章,下同)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二)按本指引主要政策内容第(二)款恢复户口的,原就读院校集体户所属公安窗口凭申请人《退役证》、入伍注销户口前的户口档案底册、复读院校出具的复学证明、复读院校集体户户主首页为申请人恢复户口。

(三)按本指引主要政策内容第(三)款恢复户口的,公安窗口凭申请人《退役证》、入伍注销户口前的户口档案底册、申请人自有住房证明或无自有住房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落户至父母房产的提供)、原入伍注销户口所属居委会集体户户主首页(落户至集体户的提供)恢复户口。

(四)按本指引主要政策内容第(四)款迁入户口的,公安窗口凭《退役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本市住房证明或无自有住房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落户至父母房产的提供)、原入伍注销户口所属居委会集体户户主首页(落户至集体户的提供)为申请人打印《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回原籍办理户口迁出,再凭《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三、受理窗口和审核权限

(一)受理窗口:在自有住房或父母亲住房处申请恢复(迁入)户口的,由住房属地公安窗口受理;在就读院校集体户或所属居委会集体户申请恢复(迁入)户口的,由院校或居委会集体户属地公安窗口受理。

(二)审核时间:符合上述政策内容且资料齐全、真实、有效的,由公安分局受理窗口予以当场办理。

四、注意事项

(一)在原就读院校集体户恢复户口的退役大学生,在本市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户口市内迁移至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工作地所属居委会集体户,在本市有自有住房的,应将户口迁至自有住房。两年内还未落实工作或没有自有住房的,应将户口迁移回原籍或迁移至户口所在地所属居委会集体户。

(二)申请恢复户口的,申请人应先恢复户口后再按投靠政策申请配偶、子女、父母投靠,但在集体户申请恢复户口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暂缓投靠;迁入户口的,申请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一并随迁。

(三)本通知涉及的自有住房证明是指:《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或《中山市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表》。本通知涉及的“公安窗口”是指:公安分局户政窗口或镇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本指引从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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