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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东凤6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06-30 分享: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经办单位

备注

1

中市监食药不处字[2020]DFA060301号

中山市东凤镇丁强百货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崔丁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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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20年2月26日至2020年3月25日期间,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网红辣面”

当事人于2020年2月26日至2020年3月25日期间,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涉案货值金额小,数量少,且为首次发现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及时纠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情形,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6月3日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凤分局

2

中市监食药不处字[2020]DFB[062501号

中山市东凤润泰商业有限公司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中山市东凤润泰商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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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正勤

当事人于2020年4月9日经营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食品“本地白菜”

当事人于2020年4月9日经营经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食品“本地白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给予相应行政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抽检不合格批次“本地白菜”并不是当事人所种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免予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6月25日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凤分局

3

中市监食药不处字[2020 ]DFA060302 号

中山市东凤镇黄家百货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黄林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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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20年3月3日至2020年4月8日期间,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当事人于2020年3月3日至2020年4月8日期间,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涉案货值金额小,数量少,且为首次发现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及时纠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情形,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6月3日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凤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