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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2021-09-01 分享:

  原文:《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市发展改革局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验收管理,提高市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8〕120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20〕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一、制定《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依据是什么?

(一)《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8〕120号)

(二)《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20〕14号)

二、《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哪些内容?

《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专项资金验收职责、验收组织程序、验收要求、验收结论及应用、验收监督和责任等五大方面内容。

(一)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定义

本办法所称市发展改革局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在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由市发展改革局统筹管理、用于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二)专项资金验收管理原则

验收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三)关于市发展改革局、镇(街)发展改革部门、第三方机构、资金使用单位和专家主要负责工作

市发展改革局主要负责:

对财政资金扶持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项目实施过程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受理审核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申请、延期验收申请、项目结项申请或撤项申请;受理审核资金使用单位提交的项目验收材料;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委托、监督第三方机构具体组织项目验收;追缴项目的应收回财政资金;项目验收其他相关事项。

镇(街)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配合市发展改革局开展涉及验收评审工作的检查和调查工作;协助市发展改革局追缴项目的应收回财政资金;对财政资金扶持金额100万元以下项目实施过程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受理审核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申请、延期验收申请、项目结项申请或撤项申请;受理审核资金使用单位提交的项目验收材料;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委托、监督第三方机构具体组织项目验收;追缴项目的应收回财政资金;负责项目申报材料的初审,认真审核项目的必要性、真实性和可行性,并向市发展改革局报备;项目验收其他相关事项。

资金使用单位主要负责:

按照资金使用合同、批复文件、资金管理办法或其他立项(备案)文件规定的期限完成项目建设或申报,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或提交资金验收材料;如项目发生变化,按规定时限提出项目变更申请、延期验收申请、项目结项申请或撤项申请;配合实施项目事中、事后管理检查工作,按时报送项目建设实施情况或资金使用情况;对本单位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配合市镇发展改革部门开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专项审计工作,不受项目期限限制;承担相应违法、违规及违约的责任后果;配合退回被追缴的财政资金。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或专家主要负责:

规范验收工作程序,配备专职人员和必要设备、场地;根据验收内容和要点,制定严密的验收方案,按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验收工作;及时汇总验收意见,提交验收报告,对验收报告的合规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接受市发展改革局的现场监督,配合开展涉及验收评审工作的检查和调查工作。

(五)验收程序

1.验收申请。验收工作由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开展。项目单位在项目任务期结束后2个月内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2.提交资料。项目单位按当年的验收工作方案要求提交所需资料。

3.资料受理。在接到验收申请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单位所提交的验收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初步审查。审查不通过的,告知申请人原因及处理意见。

(六)验收要求

项目验收主要审查项目承担单位是否按照合同书或承诺书以及项目申请报告要求完成相应任务,是否达到预期目标,财政扶持资金使用是否合理规范等。

(七)验收结果

验收结果分为验收通过和验收不通过两种。

验收通过:完成合同、承诺书或项目申请报告约定的任务,达到预期目标;项目资金落实到位、财政扶持资金使用合理规范;成果权属不存在争议或法律纠纷等问题。

验收不通过:

1.未达到合同或承诺书以及项目申请报告规定的主要技术或经济指标又无合理原因的; 

2.提供的验收文件材料严重失实的;

3.项目内容、目标、技术路线等进行了较大调整,又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或报批未获得项目计划下达方认可的; 

4.实施过程中曾出现重大问题,又未作出解释和必要说明的,或研究过程和结果等存在法律纠纷尚未解决等情况。

未通过验收的,应按专家建议和市镇发展改革部门要求进行整改,并在完成整改后重新提出验收申请。如完成后不申请验收或验收再未通过的,按相关程序收回财政扶持资金,并停止该项目承担单位申请发展改革部门产业扶持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资格两年。 

(八)验收监督和责任

市镇发展改革部门应切实履行好职责,积极督促项目验收,认真、规范、科学地组织好项目验收工作,确保项目验收工作质量;项目单位应对其提供的验收资料、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验收专家组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地对验收项目做出结论等。


政策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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