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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中山市东凤镇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和《东凤镇重特大疾病暨特殊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05-14 分享:

各村(社区),有关单位、部门:

  现将《关于实施<中山市东凤镇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和<东凤镇重特大疾病暨特殊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东凤镇临时救助及重特大疾病暨特殊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调整说明》

  中山市东凤镇社会事务局           

  2020年4月17日                   

  关于实施《中山市东凤镇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和《东凤镇重特大疾病暨特殊医疗救助

  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

各村(社区),有关单位、部门:

  《东凤镇重特大疾病暨特殊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东凤府〔2019〕10 号文件,以下简称医疗救助细则)和《中山市东凤镇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东凤府〔2019〕11号文件,以下简称临时救助细则)自2019年实施以来,先后遇到上级相关政策调整和部分条文实施操作性问题,需要进行调整。经请示上级主管部门,结合我镇工作实际,现就有关工作与内容调整、补充通知如下:

   一、《医疗救助细则》第二条“救助标准”中第(三)小点,“本镇户籍持证精神残疾人在中山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医疗费用中的个人自费部分按70%救助”调整为“本镇户籍持证精神残疾人在中山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医疗费用中的个人自‘付’部分按70%救助”。

  二、《医疗救助细则》第二条“救助标准”中第(四)小点,“凭特定病种门诊医疗收费单据申请救助的,每次救助最多不超过50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救助不超过2万元;凭住院收费单据申请的,每次救助额不超过1万元,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救助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调整为“凭特定病种门诊医疗收费单据申请救助的,每次救助最多不超过5000元,凭住院收费单据申请的,每次救助额不超过1万元;每次综合救助额不超过1万元,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救助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三、取消《医疗救助细则》第二条“救助标准”中第(五)小点,凭有医疗结算的医疗单据申请的,对应第二条救助标准中第(四)小点进行救助。

  四、《医疗救助细则》中救助程序和材料第(一)点第4小点中,删除所需资料《救助家庭经济及财产申报表》。

  五、《临时救助细则》第二条“救助对象”的第(二)点“未领取本镇居住证的非本镇户籍常住外来人员及其家庭,如因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可向市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调整为“未领取本镇居住证的非本镇户籍常住外来人员及其家庭,如因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可向户籍所在地或市红十字会申请临时救助”。

  六、如因特定门诊或重特大疾病导致困难而申请临时救助(或医疗救助)的,个人缴费金额(含自付、自费)大于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3倍以上的,原则上可申请临时救助。其中,以个人为申请对象的,按审批当月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或3倍进行救助,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个人缴费的80%;以家庭为申请对象的,按审批当月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进行救助,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个人缴费的60%;原则上,通过此类方式救助的个人或家庭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救助不超过4次。如按医疗救助金额大于临时救助标准的,按救助保障有关精神,仍按《医疗救助细则》相关办法进行救助。

  七 、本通知由东凤镇社会事务局负责解释。

  八 、本通知从2020年4月17日开始执行。以往的临时救助细则、医疗救助细则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附件:

  东凤镇临时救助及重特大疾病暨特殊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调整说明

  为进一步完善我镇《东凤镇重特大疾病暨特殊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东凤府〔2019〕10号》和《中山市东凤镇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东凤府〔2019〕11号》,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根据上级最新政策和有关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我局对临时救助和重特大疾病暨特殊医疗救助实施细则部分条款进行调整,相关调整事项说明如下:         

  一、调整政策依据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中府〔2018〕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系统数据治理的通知》(中民救字〔2020〕19号)、《关于疫情期间全市临时困难救助工作情况通报》(中民救字〔2020〕22号)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进行调整。

  二、征求意见情况     

  有关本次调整细则,由东凤镇社会事务局结合上级调整政策依据起草后,先后多次召开民政系统工作会议收集意见。在此基础上,通过召开调研座谈、OA通知等形式分别征求各村(社区),有关单位、部门收集意见。经上述综合征求意见,均没收到反馈意见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