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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解决政府投资项目建筑主材价差问题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8-05-02 分享: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市财政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解决政府投资项目建筑主材调差问题的指导性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与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衔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52

 

 

 

市财政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解决

政府投资项目建筑主材调差问题

的指导性意见

 

为了解决政府投资项目在合同履行期间建筑材料价格发生较大波动的价差调整问题,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指导性意见。

一、调整条件

政府投资项目在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钢筋、水泥、中砂、碎石、墙材、电缆、沥青、预拌砂浆、商品混凝土以及管桩等建筑主材价格涨落超过施工承包合同对应的中介预算价格5%时,合同价差调整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二、调整方案

(一)如工程合同工期内正常施工或者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30天以内(含30天)时,材料价格涨落5%以内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超出5%以上的涨价或降价风险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按50%的比例共同承担。

(二)如工程合同执行中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超过30天时,材料涨落5%以内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超出5%以上的涨价和降价风险均由发包人承担。

(三)如工程合同执行中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材料涨落所引起的涨价或降价风险均由承包人承担。

三、计算公式

当材料价格涨幅大于5%Si=Ti *i*∆Ci-Ci *1.05);

当材料价格降幅大于5%Si=Ti*i*∆Ci-Ci*0.95);

Si:某种建筑主材调差金额;(当Si为正数时是补偿金额,当Si为负数时是扣减金额)

Ti:调差系数;(如合同工期内正常施工或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30天以内时,调差系数为0.5;如合同执行中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超过30天或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调差系数为1

i:某种建筑主材的消耗量;

∆Ci:某种建筑主材在工程实际开工至完工期间(以开工报告和竣工报告为准)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价格的平均值;

Ci:某种建筑主材在合同中对应的中介预算价格。

调差金额作为价差计入工程价款,只计取规费和税金,不再按承包人的中标下浮率进行下浮。

四、其他规定

(一)已招标的在建项目或者已竣工验收未办理结算手续的项目,如招标文件(含答疑文件)和合同中没有补差约定的,发包人、承包人可参照以上方法进行材料价格调整,并签订补充协议,调整合同价款。已有补差约定的,按相关约定执行。

(二)未招标项目,可在招投标文件和合同中按照以上方法对建筑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承担进行约定。

五、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