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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凤镇行政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7-11-21 分享:

各单位、部门:

  《东凤镇行政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东凤镇党政办公室

  2017年11月21日

   

   

   

   

   

  东凤镇行政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镇政务服务工作的效能建设,加强管理,强化服务,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水平,促进依法行政,秉持依法、便民、高效、创新的服务理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具体包括综合窗工作人员、专窗工作人员、后台审批人员。

  第三条 一次性告知,是指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尤其是在咨询导办或服务窗口受理工作中,对申请人办事申请和咨询作出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信息,做到一次性给予告知。

  第四条 一次性告知的内容

  (一)行政许可及公共服务事项受理审批的法律依据、条件和要求;

  (二)行政许可及公共服务事项受理审批的全部申请材料及标范文本;

  (三)行政许可及公共服务事项受理审批的办理程序(流程)、承诺时限、前置条件、收费标准及依据等。

   (四)申请人的其它咨询。

  第五条 一次性告知的要求

  (一)对前来中心窗口申办事项或进行咨询的服务对象,要一次性明确告知所办理和咨询的事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办理程序、承诺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办事依据等。

  (二)对于申报材料不齐全,作补办件收件的事项,要在材料补正通知书中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所需补充的全部材料。

  (三)对于代办事项,具体责任人对所代办事项各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

  (四)对不符合批准条件作退回处理的,要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退回的原因。

  (五)对可即时办理的受理事项,要即时办理;对非即时办理事项,承办人员应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所需办理时限和程序等。 

  (六)工作人员在接受咨询或受理业务时,要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对申请人所申请的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无需申请审批的,应即时告知不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七)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事项无关的资料。

  第六条 对未执行上述规定而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按相关规定追究承办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政务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