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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东凤镇医疗救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10-26 分享:

解读:关于《中山市东凤镇医疗救助工作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完善我镇医疗救助制度筑牢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保障安全网,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20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救助对象

(一)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口,持有由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山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儿童福利证》的人员,包括

1.特困供养人员;

2.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4.低收入家庭成员。

以上对象中入住市第三人民医院的、城区范围内城镇特困供养人员通过市社会福利院集中供养的、孤儿通过市儿童福利院集中供养的按本市现行政策实施医疗费用保障。

其他医疗救助对象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本镇户籍居民、在本市连续居住满3现居住地在东凤镇(以办理本地《广东省居住证》为准)且申请医疗救助前已在本市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满3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申请救助当月起过去一年内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及家庭财产情况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居住用途不动产(含住宅、公寓)总计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无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含商铺、车库(位)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总计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途不动产,同时拥有泥砖房、父辈以上留下祖屋且申请家庭成员不作居住的除外;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燃油摩托车、电瓶车除外);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市值)不超过本市24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个人需要支付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40%;

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商事登记信息。无雇员的夫妻小作坊、小卖部(不含专营高档烟酒、奢侈品)除外。

(三)本镇户籍持证精神残疾人

二、救助标准

(一)重点医疗救助对象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2048号)有关规定进行救助和参保资助。

(二)其他医疗救助对象自申请救助当日起过去一年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后,剩余个人需要支付的医疗费用70%的救助比例予以救助,由镇医疗救助资金负担,年度救助限额20万元

(三)本镇户籍持证精神残疾人在本市定点精神病专科医院或精防门诊治疗的,在扣除医保报销部分后,其中门诊费用

1.每月个人缴费部分在300元以下,据实救助;

2.每月个人缴费在300元至375,按300元给予救助

3.每月个人缴费金额高于375元的,按80%给予救助。

本镇户籍持证精神残疾人在中山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医疗费用中的个人自部分按70%救助。

(四)国家和省、市对相关医疗费用的负担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三、救助程序和材料

(一)重点医疗救助对象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2048号)有关规定进行申请和审核

(二)其他医疗救助对象自申请救助当日起过去一年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后,剩余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行垫付,在就诊或出院后12个月内到所在村(社区)申请医疗救助,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申请人携带相关资料(具体清单见附件1)到所在村(社区)申请;

2.村(社区)收齐资料后送镇公共服务办受理,镇公共服务办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签署意见后送镇卫健分局复核;对申请材料不齐的,镇公共服务办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材料并告知理由。

3.镇卫健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比对复核,核准后报镇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并在5个工作日内启动发放程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申请人;如复核过程中发现资料不齐或信息有误等情况,退回给镇公共服务办跟进

4.对获得医疗救助的其他医疗救助对象名单,镇卫健分局应当在政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进行为期半年的公示。

(三)本镇户籍持证精神残疾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后,剩余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行垫付后向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东凤镇困难救助申请审批表》(附件8)并提供医疗票据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残疾证复印件、本人的农商银行存折/卡复印件,报送镇公共服务办审核,发放救助金

四、资金筹措和管理

(一)医疗救助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1.镇财政部门每年安排的医疗救助专项资金;

2.上级财政补助资金;

3.社会各界捐赠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

4.按规定可用于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二)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

1.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一站式结算后,属于市级医疗救助资金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给予记账,定期汇总后将救助对象就医记账结算情况、救助对象名单等相关资料,定期报送至市医保经办机构,市医保经办机构对资料进行审核结算,按月向各定点医疗机构支付医疗救助资金;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2.其他医疗救助对象的救助申请作出医疗救助决定后,按照集中支付管理要求,由镇财政予以支付。镇卫健分局应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按规定做好医疗救助资金的日常收支记账和资料保存工作。预算年度结束后,镇卫健分局应在镇政府网站上公示年度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公示期为长期,接受社会监督

3.本镇户籍持证精神残疾人在本市定点精神病专科医院或精防门诊治疗的救助申请作出医疗救助决定后,按照集中支付管理要求,由镇财政予以支付。镇公共服务办应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按规定做好医疗救助资金的日常收支记账和资料保存工作。预算年度结束后,镇公共服务办应在镇政府网站上公示年度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公示期为长期,接受社会监督。

五、其他事项

(一)其他医疗救助对象、持证精神残疾人医疗救助申请的受理、审核,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救助对象因急诊、抢救而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适用本细则

(三)医疗救助对象达到出院条件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出院的,医疗机构应将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至镇卫健分局和医疗救助对象所在村(社区),请其配合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进行劝离说服;救助对象拒不接受的,自出院通知书下达之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将不列入救助范围。

(四)符合救助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在申请医疗救助前死亡的,医疗救助申请不予受理;在办理医疗救助申请期间死亡的,医疗救助申请终止办理。

(五)医疗救助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决定停止医疗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医疗救助资金,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处非法获取的医疗救助资金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相关信息录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户籍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镇财政全额代缴

(七)医疗救助年度的起止时间与医保年度保持一致。

(八)其他医疗救助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两人及以上患病进行门诊诊治和住院治疗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可合并计算。

(九)细则所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按照《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包括未单独立户的成年未婚子女。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3年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和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内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
    3.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4.登记在同一居民户口簿中,但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

六、职责分工

(一)镇卫健分局负责制定我镇其他医疗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和年度救助限额的待遇标准。负责其他医疗救助对象的申请材料的复核、审批、医疗救助资金发放、公示工作。负责落实我镇其他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资金的预算和拨付。做好参保人员参保状态查询,提供业务咨询。协助镇公共服务办为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医保参保代缴工作,协助镇残联为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和的医保参保代缴工作等相关业务。

(二)镇公共服务办负责为重点医疗救助对象进行参保申报和缴费,告知对象参停保情况,做好重点医疗救助对象的增减员。负责落实重点医疗救助对象的身份信息认定,身份标识;做好其他医疗救助对象申请材料的受理、审核工作,一次性告知材料是否齐全,做好其他医疗救助对象的家庭财产核对工作。负责落实本镇街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参保资助资金的预算和拨付。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医疗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将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强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四)镇残联负责落实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参保资助代缴工作。负责落实本镇街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参保资助资金的预算和拨付。

(五)各村(社区)负责本辖区其他医疗救助对象救助申请的调查、核实、上报工作。

七、其他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镇卫生健康分局、镇公共服务办负责解释,施行期间如国家和省、市出台新的相关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 中山市其他医疗救助申请资料一览表

                2.中山市其他医疗救助业务办理指引(试行)

               3.中山市其他医疗救助资金申请审批表

               4.中山市其他医疗救助对象金融资产核实表

               5.申请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及年可支配收入情况表

               6.中山市其他医疗救助对象医疗费用核实表

               7.中山市医疗救助申请卡

               8.其他医疗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流程图

               9.东凤镇困难救助申请审批表


   附件8:其他医疗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