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恒光:
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东凤听告〔2026〕72号),邮寄送达的《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东凤听告〔2026〕72号)亦显示为拒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粤中东凤听告〔2026〕72号
钟恒光:
由本机关立案调查你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和《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1991年8月开始在中山市东凤镇兴华东路48号地块实施建设,至1994年完工,已经建成1幢占地面积约为625.8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为625.80平方米的1层锌铁棚建筑物。经实地测量及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小榄分局核查,你占用土地面积625.80平方米,该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地类为建设用地,该地块未办理所有权证。另该用地有436.03平方米压占使用权证(证号:中府国用〔2008〕第易030324号),剩余189.77平方米未办理使用权证。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查认定上述1幢1层建筑物超出了用地红线,且建筑物为锌铁棚结构,属非永久性建筑物,无法补办规划报建,以上违法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有你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的身份情况;
二、有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本机关对你及中山市东凤镇和泰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委托代理人进行调查询问的笔录、由你予以确认的该宗用地《钟恒光涉嫌违法用地示意图》(宗地图编号:D03FFA20260683)、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中山市建设项目监督审查意见书》、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小榄分局出具的《关于协助调查中山市东凤镇钟恒光涉嫌违法用地的复函》及其附件《涉嫌违法用地相关问题的答复表》、《关于中山市违法用地地块的地类证明》、《中山市1999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等,证明你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事实。
你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面积为189.77平方米的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以处罚。综合考虑你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参考《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的规定,本机关拟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你处罚如下:
一、对你非法占用189.77平方米建设用地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1897.7元;
二、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89.77平方米的土地给中山市东凤镇兴华东路48号地块的土地权利人。
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以处罚。综合考虑你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参考《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城市管理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的规定,本机关拟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你处罚如下:
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中山市东凤镇兴华东路48号地块面积为625.80平方米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附属设施。
综上所述,本机关拟对你合并处罚如下:
一、对你非法占用189.77平方米建设用地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1897.7元;
二、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89.77平方米的土地给中山市东凤镇兴华东路48号地块的土地权利人;
三、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中山市东凤镇和泰村兴华东路48号地块面积为625.80平方米的建筑物和其附属设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和《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联系人:东凤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电话:22776830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二〇二六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