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东凤镇广壹废品收购站:
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邮寄送达的《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亦显示为无法联系你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粤中东凤听告〔2025〕431号
中山市东凤镇广壹废品收购站(经营者:黄骏辉):
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且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和《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且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于11月3日被本机关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你单位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资格;本机关对你单位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拍照取证的照片,证明现场及你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本机关对你单位的经营者黄骏辉进行询问的笔录,证明你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且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的事实。
你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且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以处罚。综合考虑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参考《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予以适度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的规定,本机关拟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25000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联系人:东凤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电话:22776830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