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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东凤罚〔2023〕792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12-21 分享:

梁辉强:

  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邮寄送达的《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亦显示你拒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东凤罚〔2023〕792号

  当事人:梁辉强

  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87xxxxxx53

  性别:男

  民族:汉族

  住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东罟二街30号

  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6日对当事人非法占用土地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2月起,未经批准非法占用位于中山市东凤镇东罟步村第27小区地段处面积为209.82平方米的土地进行住宅建设,目前已建成占地面积为209.82平方米的四层框架结构房屋。该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地类为农用地209.82平方米。根据《中山市东凤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该宗用地不符合规划面积209.82平方米,占压基本农田保护区209.82平方米,建设前未办理相关合法用地手续。该地块土地所有权属中山市东凤镇东罟步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东罟步村民委员会)所有。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簿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有本机关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制作的《现场勘测笔录》、由当事人予以确认的该宗用地《宗地图》(图纸编号:D03FFB20230396)、《自然幢基底图》(图纸编号:Z03FFB20230396SC)、《房产分户图》(图纸编号:Z03FFB20230396SC-0001)、本机关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的笔录、本机关对中山市东凤镇东罟步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进行调查询问的笔录、由中山市自然资源局第二分局出具的《关于协助调查东凤镇梁辉强涉嫌违法用地的复函》及其附件《梁辉强涉嫌违法用地相关问题的答复表》、附件《梁辉强涉嫌违法用地的地类证明》和附件梁辉强涉嫌违法用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等,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位于中山市东凤镇东罟步村第27小区地段处面积为209.82平方米的土地进行住宅建设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和第四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当事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处罚。

  本机关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东凤听告〔2023〕79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举行听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刻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位于中山市东凤镇东罟步村第27小区地段处面积为209.82平方米的土地(非法占用土地详见宗地图)给中山市东凤镇东罟步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东罟步村民委员会);

  二、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位于中山市东凤镇东罟步村第27小区地段处地块面积为209.82平方米(非法占用土地详见宗地图)的地上建筑物和其附属设施。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附属设施并退还土地。

  本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市司法局一楼大厅或者所在镇区(石岐、东区、西区与南区除外)综治维稳信访中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