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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向中山市普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送达拟注销通知书的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12-12 分享:

中山市普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经查,中山市普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属上述情形(一),我局拟注销该公司持有的《排污许可证》。

  我局依法将《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排污许可证拟注销通知书》向你(公司)进行告知,但因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也无法通过邮寄等送达方式向你(公司)送达,我局通过本公告向你(公司)送达(拟注销通知书内容详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你(公司)如对上述拟注销决定有异议,可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要求、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要求、陈述申辩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排污许可证拟注销通知书》(中山市普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