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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东凤罚〔2023〕425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9-06 分享:

梁立运:

  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东凤罚〔2023〕425号),邮寄送达的《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亦显示为无人签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东凤罚〔2023〕425 号


  当事人:梁立运〔2023〕425 号

  性别:男

  年龄:41岁

  身份证号码:4525021982*******X

  住所:广西贵港市港北区大圩镇永隆村六屋屯83号

  2023年5月3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巡查至东凤镇东阜一路8号11卡门前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驾驶一轻型仓栅式货车(桂RNA605)运输一批涂料,该批涂料包含包装标签为“PU底漆固化剂”18KG规格20桶,标签为“UD903透明底漆”25KG规格66桶。因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本机关于当日立案调查,并对现场货物标签为“PU底漆固化剂”、标签为“UD903透明底漆”的化学品进行抽样并送检。上述两种化学品经广东省中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验,“PU底漆固化剂”的检验结论为:“该样品闭口杯试验闪点<23℃,依据GB 6944-2012《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的规定,该样品属于危险品第3类:易燃液体”。“UD903透明底漆” 的检验结论为:“该样品闭口杯试验闪点<29℃,依据GB 6944-2012《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的规定,该样品属于危险品第3类:易燃液体”。

  经查明:当事人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于2023年5月30日在东凤镇东阜一路8号11卡门前被本机关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桂RNA605轻型仓栅式货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有广东省中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23-WT10035、C23-WT10036)证明当事人运输的物品属于危险货物;有本机关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本机关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笔录等,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事实。            综上,本机关认为: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当事人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处罚。

  二、鉴于本案当事人违法所得有当事人提交的订单截图证明,本机关决定对本案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予以认定。

  三、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够配合调查,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参考《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 2021年版)》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本机关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东凤听告〔2023〕42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举行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详见《中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案件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市司法局一楼大厅或者所在镇区(石岐、东区、西区与南区除外)综治维稳信访中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