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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东凤罚〔2023〕395号)的公示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8-21 分享:

中山市锦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东凤罚〔2023〕395号),邮寄送达的《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东凤罚〔2023〕395号)亦显示为你单位拒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东凤罚〔2023〕395号

  当事人:中山市锦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57DF34F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所:中山市东凤镇东兴社区沿江路38号二层之二、三层

  法定代表人:陈小英

  2023年5月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房芳婷、唐海辉、唐东南、唐冬怡、唐鑫进行询问,上述人员均陈述其是当事人招用,且未满16周岁。2023年5月10日,本机关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刘科进行询问,其陈述上述人员均是当事人招用的,且均未满16周岁,因当事人涉嫌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本机关于当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非法招用五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于2023年5月10日被本机关查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本机关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刘科及当事人雇佣的房芳婷、唐海辉、唐东南、唐冬怡、唐鑫进行询问的笔录,房芳婷、唐海辉、唐东南、唐冬怡、唐鑫的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提供的排班表等,证明当事人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事实。

  二、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陈小英及委托代理人刘科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委托代理情况。    

  综上,本机关认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第九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当事人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处罚。

  二、当事人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行为被查处后,当事人能配合检查。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予以适度处罚。

  本机关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东凤罚告〔2023〕39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2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市司法局一楼大厅或者所在镇区(石岐、东区、西区与南区除外)综治维稳信访中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