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您当前的位置: > >执行公开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粤中东凤听告〔2023〕286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6-12 分享:

李之涛:

  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邮寄送达的《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亦显示为当事人拒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粤中东凤听告〔 2023 〕286号

李之涛:

  由本机关立案调查你作为中山市超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和《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作为中山市超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于2023年2月28日被本机关查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本机关对中山市超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你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         

  二、本机关对你进行询问的笔录,证明你作为中山市超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你的身份证、中山市超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的身份情况。

  你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第三、六项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以处罚。鉴于你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综合考虑你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参考《中山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2年版)》,本机关拟对你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联系人:东凤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电话:22635633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