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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 粤中东凤罚告〔2023〕221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5-08 分享:

张滔:

  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邮寄送达的《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亦显示为他人代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告知书

粤中东凤罚告〔2023〕221号


张滔:

  本机关立案调查你擅自在建筑物上张贴宣传品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山市东凤镇安乐村创源路陈龙华土鸡店对面的建筑物上张贴内容为“招聘临时工”的宣传品1张,于2023年4月24日被本机关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派出所出具的公安云搜索你的身份信息复印件,证明你的身份情况;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明你擅自在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的事实。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擅自在建筑物上张贴宣传品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处罚。鉴于你初次违法,案发后能够配合调查,综合考虑你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参考《<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本机关拟对你予以适度处罚。

  根据《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的规定,本机关拟责令你改正擅自张贴宣传品的违法行为并对你处罚如下:罚款15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机关联系人:综合行政执法局     电话:22600155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二0二三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