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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 粤中东凤罚告〔2022〕693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12-26 分享:

中山市浩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邮寄送达的《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亦显示为未联系上收件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告知书

粤中东凤罚告〔2022〕693号

中山市浩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单位经营活动中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单位经营活动中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于2022年10月14日被本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录像资料、本机关对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黄恒浩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笔录、中山市中能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山市浩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检测报告》((中山)中能检测(监)字(2022)第1396号)等材料,证明你单位经营活动中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以处罚。鉴于你单位是初次违法,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且改正违法行为,综合考虑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予以适度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机关联系人:东凤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电话:22600155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二0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